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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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沪畜牧办[2006]第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9.30
【实施日期】200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畜牧办关于本市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6)第52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闵行区农业和绿化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办法》,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

为推进《办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
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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