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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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16
•【字号】南府办发〔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五届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资源配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和管理,有效发挥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推动全市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
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坚持企
业发展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通过互动联合、自愿协商方式实现开放式的兼并重组。
2. 坚持有序市场竞争。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在我市四大特色优势产业和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体系,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3.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
遵循经济规律,推行体制创新,通过兼并重组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推进优势资源集中配置,盘活存量,提高效益。
鼓励广泛采取品牌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吸引省内外知名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参股、控股、收购、联盟等方式来我市发展。
4. 坚持构建公平环境。
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理念,以构建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为主导,加强风险评估,依法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培育一批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行业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重点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和完善,形成一批以大企业为龙头、产业产品为链条、中小企业紧密配套的产业集群,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名牌企业。
按照中、省兼并重组整体战略布局,结合我市实际,以油气化工、汽车汽配、丝纺服装、轻工食品四大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区域兼并重组,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重组体制机制
1. 破除制度障碍。
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
取消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支持市内企业通过合并、股权和资产收购等方式实施跨区域兼并重组,鼓励央企、市外大型优势企业、跨国公司、战略投资者到我市实施跨区域并购。
2. 理顺分配关系。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后,涉及被兼并企业所在地数据统计及财税指标的归属及分成方式等财政利益问题的,原则上由兼并重组企业各方所在地政府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流失。
被兼并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品牌荣誉等称号及相关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 切实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以备案等方式变相
设置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参股控股。
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
加大国有企业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环境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
1.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向国家申请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安置职工、转型转产。
市内工业企业实施行业内并购重组或外地企业并购重组我市工业企业,市级工业发展资金可给予适当支持,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 减轻企业税费。
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切实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规定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方面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改制重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
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鼓励企业“腾笼换鸟”。
兼并重组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或腾地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优先列入技术改造与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强化重组要素保障
1. 天然气等配额指标处置。
对我市纳入省上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兼并收购破产、停产、困难企业,涉及房地产产权、矿权和知识产权变更的,免缴交易费。
被兼并企业的天然气等配额指标,原则上可直接划转兼并企业使用。
2. 土地处置。
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凡符合全市产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兼并重组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扩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由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兼并重组企业需新使用土地的,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企业的补偿费用按政策规定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
3. 金融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支持市内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享
受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
(四)简化重组审批程序
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
对兼并重组中保留的企业法人,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全面落实“三取消、一不准”规定,清理涉企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重点部门涉企收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称谓。
对改制重组后名称变更的,3年内允许在产品宣传和包装上对原企业名称进行说明性的加注,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兼并重组成功后,原企业已完成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等依然有效,但要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五)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安置
积极做好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等工作,鼓励劳资双方采用多种形式协商解决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开展对留用人员的转岗、转业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
被重组企业属于困难型企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六)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对符合中、省、市产业政策的兼并重组升级改造项目,优先予以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根据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予以奖励。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承接国家科研任务。
在重大发明、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国、省科技进步奖励。
四、强化监管和协调工作
(一)加强综合协调服务。
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协调机制,组建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南充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南充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重大问题。
同时,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一企一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进度、要求,细化配套措施。
(二)做好经营者集中监督。
认真贯彻《反垄断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的管理。
对发生在我市的经营者集中加强监督,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督促企业向上申报。
对发现的应申报而未申报、已申报未获得批准而启动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违法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要及时处理,维护公平竞争。
(三)坚决防控内幕交易。
建立多部门防控内幕交易联动机制,强化兼并重组
审批环节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建立健全外部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尤其在兼并重组期间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知情人不得泄漏、不得传播内幕信息及保密制度的规定,加大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行政调查和处罚力度,坚决杜绝利用兼并重组之机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税务监督。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偷逃税款。
建立健全包括登记、督办、转办、催办、统计分析、归档及其有关内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五)建立统计监测制度。
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