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201X)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28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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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2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二轻企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黄保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天涛,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麦时(远东)有限公司(MAIMEX FAR EAST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 FEDERIC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德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二轻企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X)浦民二(商)初字
第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轻公司委托
代理人陈天涛,被上诉人马麦时(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麦时公司)委
托代理人蒋德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X年7月,新空间公司与二轻公司签订《货物出
口代理合同》,由新空间公司委托二轻公司出口货物。

201X年8月20日,新
空间公司致函二轻公司称:有二批货经与客户协商改为空运,指定货代为马麦
时公司,运费由新空间公司直接支付,请代为办理相关空运出口手续。

201X年
9月12日,二轻公司向马麦时公司的上海办事处传真了一份《出口货物明细单》。

该明细单载明托运人为二轻公司,收货人为ERREGIESSE S.R.L.,上海
到米兰空运,男士夹克,56纸箱,运费预付,请联系订16日航班,空运费发
票抬头为新空间公司。

同日,二轻公司传真确认马麦时公司发来的运费报价每
公斤人民币36元。

马麦时公司委托大鹏公司收货并订舱。

二轻公司传真给马麦时公司同意以仓库实际测量的体积为准走货。

大鹏公司将上述货物安排由意大
利航空公司201X年9月16日AZ9071航班承运。

意大利航空公司的空运单号为055-56086590。

该运单上的托运人为马麦时公司上海办事处、收货人为MAIMEX S.R.L. ,运费预付。

二轻公司签发号码为SHAM18062的空运单(分运单)。

分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为马麦时公司,收货人为ERREGIESSE S.R.L.,201X年9月16日AZ9071航班,体积为10.14CBM,收费重量为1,690公斤,运费预付。

该批货物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均为二轻公司,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也是二轻公司。

201X年9月,大鹏公司按照马麦
时公司的指示开具了付款单位为新空间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
为人民币60,840元。

二轻公司收到发票后,交给了新空间公司。

新空间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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