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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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审计应关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
1、现金
现金盘点表,出纳签字,单位盖章
重点关注库存现金的余额是否过大,如账面反映的库存现金很大,可能存在税收风险为:
(1)已经购入的商品或已发生的费用未取得发票,在现金上反映;
(2)股东抽逃资金,工商年检时会受到处罚;
(3)股东借款,税务机关检查时会关注是否为经营借款,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收利息,存在调增利息收入的风险。
2、银行存款
索取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
关注银行未达账项具体内容
(1)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项目是否应计入当年的收入。
如下一年结转收入,
看一下与销售合同是否一致。
(2)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项目是否记录正确,查看审计日是否已收到。
(3)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项目是否为成本费用,是否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4)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项目未达账项时间,是否时间过长?
3、其他货币资金
检查内容,是否有对账单,有无未达账项4、抽凭
抽凭时首先关注大额的收支项目,其次按摘要内容来抽查,如往来款、收入、成本、费用等分别抽查,重点审计记账凭证与后附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发票、单据是否合法、合规,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二、应收票据
对期末余额较大的应收票据应进行盘点,或查看审计日是否已贴现,抽凭时看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如票据复印件、发票记账联等。
三、应收账款
1、是否有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是否能收回,可否索取相关证据确认坏账损失。
2、是否有应收账款贷方余额的明细项目,金额大小,关注销售合同以及货物是否已发出,是否应确认当期收入。
3、是否有预收账款同时挂账的情况,余额是否为贷方?
4、是否有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对冲的情况,如存在借:应收账款贷:应付账款同时也有借:应付账款贷:应收账款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是否存在以物易物的情况。
5、抽凭注意原始凭证记录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明细科目记录是否正确。
付款方与发票购货方是否一致。
四、其他应收款
1、是否有1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业务内容,是否有股东及关联方借款,如有,存在所得税风险为调增应收取的利息。
2、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是否有未取得发票的支出的情况。
3、有无贷方余额的项目,业务内容
4、抽凭注意原始凭证记录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明细科目记录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五、存货
1、存货盘点表要求盘点人签字,单位盖章。
2、做存货发出计价测试,检查成本结转是
否正确。
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的发票开具来核对数量是否准确。
3、购入存货是否均已取得发票,发票是否合规,期末存货暂估发票是否已到,如未到,对已结转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对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应关注是否真实,有无已发出的存货未计收入的情况。
5、存货减少累计是否与成本结转一致?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对应的科目,是否有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以及存货用于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的情况?是否已做进项转出?
6、工业企业成本的审计包括:原材料发出计价测试,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内容,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审核生产成本结转计算单计算是否准确,单位成本各月是否均匀,有无单位成本异常的情况,查找原因是什么,是否人为操作,产成品发出计价测试,与销售数量是否一致。
7、抽凭时注意检查发票是否合规,数量与入库单是否一致,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是否一致。
六、待摊费用
1、发票是否合规,摊销期限、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七、长期投资
1、索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2、投资收益是否及时入账。
3、投资合同、文件与验资报告是否一致。
4、投资收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
5、有无长期无收益的投资。
八、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1、索取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索取被审单位的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固定资产购入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合法。
3、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如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利息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是否准确,是否预留残值率,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是否与上年一致。
5、固定资产减少原因,固定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原始凭证的合理、合
法性。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6、对房屋、建筑物新增加的项目需索取工程决算单,未完工的项目,索取建筑施工合同。
7、有无福利设施计提的折旧未计入福利费项目的情况。
九、无形资产
1、本年新增加的无形资产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摊销金额是否正确,如账面无余额,需追朔到以前年度查找原始金额。
2、本年减少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原始凭证的合理合规性。
十、长期待摊费用
1、本年增加的长期待摊费用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摊销期限及金额是否准确。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一段时间后的建筑物装修费用支出,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该项后续支出装饰费用后续支出,是属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
本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如何在税前扣除,是计入资产折旧扣除,还是单独摊销,或是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建筑物装修支出实际就是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上述规定可知,不动产的装修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处理,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或租入固定资产的长期待摊费
用中,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税前扣除。
如果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营业场所的装修费用,由于装修后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明显流入,应资本化处理。
原来装修拆除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而办公室改善办公条件的装修费用,一般属于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其次,对照税法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上述会计处理,一定程度上存在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问题。
而在税收处理上,显然不能完全按照会计规定处理,一方面要考虑会计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尽量使主观判断降到最低,以免产生纳税方面的争议。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于房产装修费用后续支出,分为不动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一般修理支出。
所谓改建支出是指改变不动产的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所谓大修理支出是指不符合改建支出的达到一定标准的修理支出;除上述两项支出外,则属于一般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
先看看不动产改建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不动产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其发生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不延长使用年限
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其支出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即使按照会计上应作为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但如果符合税收上的“改建支出”条件,还是应分期摊销税前扣除,不按会计规定处理。
再看看不动产大修理支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摊销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的装修支出,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同样要资本化处理。
除上述不动产后续支出需要资本化处理之外,其他装修费用支出作为一般性修理支出,则可以在发生当期作税前扣
除。
十一、短期借款
1、索取借款合同
2、测算应支付的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
否一致。
3、借款用途的审核,借款性质是流动资金
借款还是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支付利息计入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
4、结合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审核利息支出的
准确性。
十二、应付票据
1、与银行存款-保证金户进行核对,是否真
实、准确。
2、抽凭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
十三、应付账款
1、审核有无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原因,对
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有无存货暂估入价的情况,审计日是否
已收到发票,如未收到,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抽凭时对借方发生额应关注收款方与发
票开具方是否一致,贷方发生额对应的
科目为存货时,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
规性。
十四、预收账款
1、当预收账款年末余额较大时,应索取销
售合同,核实是否已经销售,商品是否
应经发出,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预收账款金额较大时,审计风险也较大。
2、尤其对超过一年以上的预收账款应重点
关注销售合同。
3、对大型机械设备、建筑安装行业的预收
账款应关注其工程完工进度,是否按完
工进度确认了收入。
4、对房地产行业的预收账款,审核是否工
程已经完工,是否应结转收入;对未完
工项目的预收账款,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及附加。
索取企业完工项目的明细表,
核对收入结转的准确性、完整性。
5、抽凭审核重点为结转收入的依据是否充
分,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如发票,出库
单;收款时审核付款单位与明细账记录
的单位是否一致,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金额是否一致。
6、预收账款与应收账款是否有同时挂账的
情况,合并后期末余额的方向。
十五、应付工资
1、贷方发生额与对应的科目进行核对是否
一致。
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2、期末未支付的工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3、工资列支的人员是否均与企业签订了劳
动合同。
4、索取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制度,以
核实企业工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5、计算企业工资总额,为测算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提供准确的依据。
十六、应付福利费
1、审核福利费是否单独在应付福利费科目
核算,借方发生额核算支付的福利费,
抽凭时关注原始凭证的合理合规性,发
票内容是否在所得税可扣除的范围以
内。
2、贷方发生额对应的对方科目内容、金额,
核对是否相符。
十七、应交税费
1、索取企业纳税申报表,审核收入、应交
税金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2、税金测算,审核税金计提是否正确。
应
交税金贷方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对
应关系是否相符。
3、抽凭审核应关注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是
否相符。
4、企业所得税上年审计报告,是否有上年
纳税评估补税的情况。
十八、其他应付款
1、有无3年以上应付账款,原因,对不需
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2、有无将预收货款挂账计入其他应付款的
情况,如有此类情况,应索取销售合同,核实是否应确认收入。
3、借入的款项有无借款合同,结合财务费
用,审核是否有支付的非金融机构利息,原始凭据是否合规。
4、其他应付款明细下有无借方余额,款项
性质,是否为股东及关联方借款。
5、对收取的专项应付款是否已支付,支付
凭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在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如未支付,账龄是否超过5年。
6、有无预提费用在此科目核算的情况,是
否已取得发票。
十九、预提费用
1、审核预提费用在审计日是否已支付以及是否已取得合法发票,计提的费用是否为当年费用,如运费需与销售数量、购销合同的数量进行核对。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
二十、实收资本
1、索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审核账面实
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如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审核是否超过2年,审核有无银行借款,注册资本未到位的金额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资本公积
审核本年新增加的资本公积的内容,是否应纳所得税。
二十二、利润分配
1、本年利润分配变动与本年净利润的关
系,有无以前年度收入直接计入利润分配贷方的情况,上年所得税是否已经调增。
二十三、主营业务收入、成本
1、按月计算收入成本率,如品种较多,可
按品种分别计算收入成本率,对于收入成本率较高的月份应重点审核成本结转是否准确,抽查主营业务收入凭证,核实销售数量,与结转成本的凭证进行核对,检查成本结转的数量与销售数量是否一致,同时结合存货发出的计价方的审核,确认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2、结合存货的审计,看有无存货暂估价入
库尚未取得发票的情况,核实存货暂估价是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结合预收账款,应收账款贷方余额的审
计,审核有无当年应确认的收入未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4、收入与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二十四、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与应缴税金贷方核对,是否一致。
二十五、营业费用
1、广告费、宣传费的测算,发票是否合规,
有无调增情况。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
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
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
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
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列支金额在收入总额的15%以内,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5年内扣除。
2、运费,审核其发票的合法合规性及发生
运输费用的数量与本年销售、购入的商
品数量、购销合同是否有出入,发票是
否跨期,发生的费用是否为当期的费用。
3、抽凭应关注的重点为发票是否合理合
规,是否跨期。
二十六、管理费用
1、工资:索取工资管理制度,劳动合同,
抽查凭证注意有无工资表,手续是否齐全。
计算全年准确工资总额数。
临时用工支出属于劳务费,须附劳务费发票。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
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
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福利费:福利费测算,有无超支,原始
凭证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福利费列支范围,对直接发放的现金直接调整到工资科目,审核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测算,按实际
发生额的60%与业务总收入的0.5%进行
比较,取两者较小者为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
税收筹划点为收
入的0.833%
问: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税前列支,政策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
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4、职工教育经费:测算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的金额(工资总额 2.5%以内),抽凭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的支出。
(学历教育费用,旅游费用等)
职工教育经费超支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以内,结合其他
应付款-工会经费审核有无余额,审计日是否已全部支付。
6、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20%以内
7、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的6.5%以内
8、失业保险费:抽查原始凭证工资总额的
2%以内
9、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的12%以内
10、办公费:审核发票是否跨期,有无明
细项目,是否有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入办公费的情况,发票户名、内容、时间等是否齐全。
全年办公费支出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有无与业务收入严重不配比的情况。
会议费:发票的合规合法性,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11、折旧费:与累计折旧的贷方核对,有
无应计入福利费的折旧(职工食堂、幼儿园,医务室,宿舍等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12、税金:是否有缴款书,特别关注车船
税,房产税的缴款书的户名是否为单位名称。
13、劳保费:发票的合理合规性,合理的
劳动保护支出,一般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合理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保护支出应属于非现金支出,坚持凭据报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
防护用品”。
因此,对于发放的现金性质的劳保支出,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条指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
的防护装备”。
因此,发放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劳动保
护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14、取暖费:发票的合理合规性审核,是
否分摊。
15、汽油费: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有
无车辆,索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审核
全年本项支出金额合理范围的分析,与
业务收入是否配比。
有无直接支付给职
工的汽油费补贴。
是否有直接支付交通
补贴的情况。
如果有30%列入工资总额。
16、电话费:
通讯费补贴的税前扣除:答: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间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
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信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未有明确的规定,建议企业可参照交通补贴的处理方式,计人职工福利费。
17、修理费:发票合理合规性,固定资产
是否有车辆,如没车,租车合同及发票,全年支出合理性分析。
18、车辆保险费:发票户名是否为本单位,
支付的费用是否为本单位账面记载车辆
的费用。
租车的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19、水电费:抽查发票的合理合规性。
20、差旅费: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
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
标准等。
21、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分别为工资总
额的5%以内,但必须是为全体职工缴纳
的,给部分职工缴纳的,不能税前扣除。
22、房租:索取租赁合同,核对列支的房
租与合同是否相符,发票是否合规。
23、审计费:上年审计费金额及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