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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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在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存在问题的有效方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2)发现在存在问题、事故隐患。
(3)纠正违章行为。
(4)评价安全状况。
(5)提出重大隐患整治的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类别及组织
第二条安全检查类别主要有:
(1)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常规检查。
(2)施工队和班组检查。
(3)爆破、高处临边、洞室开挖、高边坡开挖等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
(4)防汛、设备、用电、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等专业检查。
(5)综合检查。
第三条现场值班检查,每天由项目部安全部门组织专职安全人员到施工作业现场巡视。
第四条作业队检查由队长组织,每周对作业现场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班组检查由由班长负责组织,对当班施工作业面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由项目部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和按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与监护。
第七条专业检查由二级单位或施工局、项目部组织技术、机电、安全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综合检查由工程局组织安全、劳资、工会、设备、工程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其检查期限为:
项目部每月一次;
二级单位或施工局、项目部每年四次;
工程局每年二次。
第九条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
现场察看;仪器监测;查阅资料、文件、记录、报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其它形式。
第三章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条安全管理机构
(1)安全保证体系: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责任)。
(2)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安全机构健全、安全专职人员配置和素质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教育、检查、目标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2)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专项措施的施工组织规划。
(3)设备、用电、交通、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会议、安全统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等安全工作制度。
(5)安全投入制度。
(6)分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和日常监督指导、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7)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措施的制度。
(1)危险作业施工主要有:爆破、隧洞开挖,高边坡开挖,高处作业,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转移等。
(2)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冻。
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2024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目标是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运行和施工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的日常工作,应当由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反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制度等;
(二)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资质情况;
(三)工程建设单位的施工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施工现场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包括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等;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紧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七)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范情况,是否存在违章作业行为;
(八)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情况,培训内容是否覆盖全体员工。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文书审核、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程序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工程建设单位的范围、次数和时间;
(二)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并指派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三)进行现场检查和文书审核,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四)向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对工程建设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应当按照检查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检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和干扰工程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
合格表示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基本合格表示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整体上
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合格表示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对于多次发现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将视情况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违反建设单位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水利部所有。
2024年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
一、总则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检查制度。
二、检查目标
1. 对正在进行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和消除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2. 对已竣工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3.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促进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检查内容
1. 施工现场安全
(1)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检查施工周边的道路、桥梁、临近建筑等是否受到施工活动的影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3) 检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备相关技术证书。
(4)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施工工艺安全
(1)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工艺措施和防护措施。
(2) 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是否取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
(3)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培训,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 工程设施安全
(1) 检查已竣工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故障和漏洞。
(2) 检查工程设施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检查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
4. 施工单位管理
(1)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
(2)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合理,是否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了安全奖惩机制。
(4) 检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进行了应急演练。
四、检查方法
1. 定期检查
按照计划制定的时间和路线,对正在施工和已竣工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
2. 随机抽查
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施工单位进行抽查,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抽查的内容和方法应当具体明确,并与被抽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
3. 突击检查
对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接到举报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突击检查。
突击检查的时间和地点不预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以增强检查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五、检查结果
1.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整改。
2. 对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工程和优秀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由水利水电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督办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落实。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检查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八、附则
本检查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水利水电工程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检查制度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工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