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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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
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淄教体卫字[2012]7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07.06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教体卫字〔2012〕7号)
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评选活动作为整体推进书法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做好创建、评选和推荐上报工作,通过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动全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
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承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创造性地开展好我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工作,推动中小学书法教育制度建设,规范淄博市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和《淄博市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的推荐、评选与管理遵循区县推荐、专家验收,分类指导、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示范引领、打造品牌的原则。

第三条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的评选、命名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体卫艺科负责。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书法教育实验学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市中小学校,均可参加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

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书法教育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
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各项评先树优活动的重要评选指标。

积极鼓励、支持各学校创建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形成一批符合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突出书法教育特色、具有书法教育示范意义的学校。

鼓励、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台配套鼓励措施,对在书法教育实验学校创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制定了科学详实的书法教育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对书法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周密、操作性强,保障课程与课时的落实。

第七条建立了健全完善的书法教育教学、师资、教研、活动、档案积累等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制度落实成效明显。

第八条建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书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经常性地研究和解决开展书法教育教学和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积极组织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书法比赛,在同类学校中成绩突出。

第十条在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书法教育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书法第二课堂(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坚持经常性的训练与辅导,参与学生数达在校学生数的20%以上,建立详细的特长生培养档案,特长学生潜能得到充分开发。

第十一条学校配有专(兼)职书法教师,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书法教师进行培训,努力提升书法教师的专业素养。

注重加强全体教师三笔字的训练与考核,其中粉笔字与硬笔字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语文教师合格率达100%。

第十二条学校重视学生读写姿势训练和养成教育,结合读写姿势达标活动,对学生的书写训练科学高效,学生读写姿势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第十三条对书法教育有较大的投入,书法教育设施、设备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并有健全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注重书法文化的传播,与学校文化建设紧密结合,形成了比较鲜明的书法教育特色。

校园环境和班级文化建设中有明确的书法教育内容,有专栏展示学生书法作品,并能经常更换,学生参与度高。

第十五条学校书法教育科研成果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在全市中小学书法教育中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注重学校书法教育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申报。

凡申报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的单位,要根据本评选管理办法制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和自评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初选。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标准》,通过材料审核和实地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申报学校进行初选。

第十八条推荐上报。

各区县、市属学校于评选年度的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每区县报小学5所(含农村学校2所)、初中3所(含农村学校1所)、高中1所,高新区、文昌湖区报小学3所(含农村学校1所)、初中1所、高中1所;市属学校根据自查情况报送。

申报材料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市属学校自评报告、申报表和自评表。

第十九条审核认定。

市教育局将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学校依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实地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将命名为“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凡被评为“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的学校,在“淄博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评选、特长生招生以及各级各类书法比赛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 要为当地中小学的书法教育起示范引领作用,有对本区县中小学的书法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三条“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评验收。

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与评选书法教育实验学校隔年交叉进行。

经复评合格的学校,保留“淄博市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称号,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淄博市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县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管理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标准
2.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申报表
附件1:
淄博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验学校评选标准
学校: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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