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薛佳凝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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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薛佳凝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胡怀松王小虎
【审理法官】张岩胡怀松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薛佳凝
【当事人】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薛佳凝
【当事人-个人】薛佳凝
【当事人-公司】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沙立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吴轻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沙立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吴轻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沙立星吴轻舟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薛佳凝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薛佳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薛佳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薛佳凝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薛佳凝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9:54:09
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薛佳凝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终5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1229(古北口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韩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佳凝。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立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轻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佳凝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3月24日,原审原告薛佳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薛佳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46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薛佳凝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薛佳凝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北京梦之星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岩
审判员胡怀松
审判员王小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瑜
书记员刘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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