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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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
务的分解意见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内党发[2011]1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内党发〔2011〕11号2011年4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就自治区各直属机关单位贯彻落实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公安厅参加)
(二)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换届纪律,教育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规范和
强化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考察,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选人用人和在党委换届过程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行为。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人社厅、监察厅参加)
(三)强化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做好“三农三牧”工作、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市场价格调控、房地产调控、规范和节约用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经信委、农牧业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人社厅、国资委、审计厅参加)
(四)加强对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牵头,自治区民委、纪委、党委政法委、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厅、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参加)
(五)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强化行政部门阳光运作权力,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监察厅、政府纠风办参加)
(六)加大对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
(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委、政府法制办、纠风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
二、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七)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案件,严重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
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案件,贪污、挤占、挪用惠农惠牧资金案件,基层干部在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过程中侵害农牧民权益的案件等。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审计厅参加)(八)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和资格处罚力度。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经信委、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九)贯彻落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政法委、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参加)
(十)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案件查处的协作配合。
建立办案工作人才库,加强办案工作队伍建设。
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参加)
三、加强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十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制度。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监察厅、信访局参加)(十二)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等规定,纠正脱离群众的不良风
气。
(自治区信访局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参加)
(十三)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公安厅、纪委、监察厅、信访局参加)
(十四)认真落实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有关办法。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计局参加)(十五)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禁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奢侈浪费。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人民检察院、发改委、财政厅、安监局参加)
(十六)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
(自治区外事办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监察厅、审计厅、旅游局参加)
(十七)认真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财政厅、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参加)
(十八)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参加)
(十九)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小金库”治理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地税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