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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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正文:
----------------------------------------------------------------------------------------------------------------------------------------------------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宜府发[2007]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城区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满足城区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加快建立与城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民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现结合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范围和启动时间
本市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西陵区、伍家岗区、犭虎亭区及宜昌开发区纳入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范围,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峡口风景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西陵区组织实施。

已启动的区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尚未启动的区在2007年7月1日以前启动。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夷陵区、点军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

二、基本原则
(一)各区统筹,自求平衡。

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各区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已启动的区实施方案在完善的基础上报市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尚未启动的区实施方案报市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在政府引导下,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市、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既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要保障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规范运行,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强化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三、筹资标准
(一)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可根据农民意愿和承受能力适度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特困户和五保户农民个人筹资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二)区财政补助标准。

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每人不低于20元(峡口风景区除外)。

乡财政筹资由各区政府确定。

各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已启动的区不能降低现有筹资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村在村民自愿前提下筹资。

(三)市财政补助标准。

在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费到位的情况下,市财政按照各区农民的参加人数,每年每人补助20元。

对峡口风景区按参加农民人数每年每人补助40元。

对点军区按参加农民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元。

四、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和督促协调。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对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具体指导协调。

卫生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各区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管委会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编制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在乡设立派出机构(人员)。

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运行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设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或者门诊家庭帐户、健康体检基金和风险基金,用于大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和当年未享受医疗费报销的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以及抵御基金透支风险。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符合农民意愿的运行模式。

要按照《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建立农村医疗救助
制度,对特困农民除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外,根据情况从救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管委会及其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经办机构应在管委会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区确定的机构(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或乡镇财税部门)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市、区财政补助的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各区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实行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各区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银行将资金拨付到医疗机构专用账户。

(四)简化核销程序,方便农民医疗。

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就诊制度。

农民在区、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报销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乡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

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垫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各区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报销范围,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医疗浪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约束机制。

区、乡两级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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