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贩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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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城市市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流动摊贩经营应遵循“规划布局、合理分布、规范经营、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
第四条流动摊贩经营者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经营者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 营业执照副本;
2. 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食品安全卫生许可证(如有);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经营区域与时间
第六条流动摊贩经营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需要划定。

第七条流动摊贩经营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经营时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休息;
2. 遵守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经营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
3. 遵守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范与要求
第八条流动摊贩经营应遵守以下规范:
1. 经营物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 经营物品包装应整洁、美观,不得使用破损、污染的包装;
3. 经营者应保持摊位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4. 经营者应文明经营,不得强买强卖、欺诈消费者;
5. 经营者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佩戴明显标识。

第九条流动摊贩经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摊位设置应规范,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等;
2. 摊位经营物品不得妨碍交通、市容市貌和公共设施;
3. 经营者应定期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备案手续的;
2. 违反规定经营区域、经营时间的;
3. 经营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
4. 违反规定,造成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等问题的;
5.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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