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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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10.08
【实施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8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988年8月24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1月15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