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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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
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05]21号
【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3
【实施日期】200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5]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务值班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突发严重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务值班在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各种紧急重大情况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4号)以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州政发〔2005〕12号)等文件精神,经州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发〔2005〕11号)(见附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3小时内必须将情况如实报告州政府值班室,发生漏报、瞒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或报送时间超过事发后12小时的,视为值班信息工作严重不合格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由州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县市政府办公室和州直有关单位在按规定时间将情况如实报送州政府值班室后,还要根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按规定属秘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采取保密措施传送。
遇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在先口头报告后1小时以内(事发后3小时内)再补报文字材料。
州政府值班室将把相关领导批示情况反馈有关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
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县市政府办公室或州直单位,要以“县市单位名称+值班信息”作为固定的文字载体,通过电子政务网、传真、电话方式向州政府值班室和州政府办技术中心(电话:8222011,8223008,传真:8223559)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要注明一并上报了哪些单位。
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确没掌握详细情况的,可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今后不再从政务信息系统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四、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的值班人员、职责以及反馈情况备案制度,并报州政府值班室。
各县市政府和州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办、省办通知精神,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确保值班人员不断档、不误事。
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特大干旱;
4、洪水造成铁路、公路(国道、省道)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主要河流堤坝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5、发生重大干旱;
6、洪水造成铁路、公路(国道、省道)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多个县市发生严重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县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大风、寒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5.0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