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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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矿山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针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而制定的,旨在保障尾矿库的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合理,全员参与,层层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第五条矿山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矿山公司负责。
第六条矿山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职责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矿山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与管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管理责任人应有高级职称,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操作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矿山公司应制定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下发到各级相关人员。
第十条所有涉及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矿山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操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二条矿山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频率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进行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矿山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委托第三方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进行定期检验和评估,对检验和评估结果进行解读和整改。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四条矿山公司应制定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应急预案,并将其下发到各级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矿山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明确各岗位和责任人员在应急情况下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矿山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第五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七条矿山公司应定期开展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矿山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矿山公司应定期进行员工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对达到要求的人员进行奖励,并进行差异化培训。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条矿山公司应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矿山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及时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矿山公司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政策与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已废止。
以上仅为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和措施应根据不同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以确保尾矿库的运营安全。
一、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处理尾矿的重要设施,其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完善是保障尾矿库运营安全的关键。
尾矿库排洪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尾矿库排洪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措施,确保排洪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洪疏导的安全高效。
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制定安全、科学的防汛措施,包括防汛预警、堤坝加固、抗洪设施等,从而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洪水灾害,减轻损失。
二、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尾矿库排洪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排洪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包括尾矿库的放水口设置和决策、排洪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排洪设施的畅通通畅。
(2)排洪预案和应急处理制度。
制定排洪预案,明确排洪的操作流程、应急处置措施、通讯联络等,确保在排洪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措施。
(3)排洪设施的监测与检测。
建立排洪设施的监测与检测体系,强化对排洪设施的定期巡检和排洪水量的监测,确保排洪设施运行的安全性。
2. 尾矿库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预防性措施。
通过培训员工、加强防洪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等,预防性地降低尾矿库遭受洪水冲击的风险。
(2)堤坝管理制度。
建立堤坝加固的制度,明确责任,并定期进行堤坝的巡查、维护和加固,确保堤坝的安全性。
(3)防洪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管理制度。
制定防洪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防洪应急预案。
建立尾矿库防洪和应急处置的预案,包括防洪等级、应急响应程序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为尾矿库防洪提供指导。
三、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
1. 设立专责部门。
设立专门的尾矿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建立安全管理机制。
建立尾矿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担任组长,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由专责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要经过企业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
4.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专责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并监督和检查制度的落实效果。
5. 定期评估改进。
定期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包括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四、改进措施。
1. 加强专业人员培训。
增加专业人员的培训及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其对于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运行和维护的能力。
2. 定期设立演练。
定期组织防汛演练,提高员工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依据演练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汛措施。
3. 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
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持紧密配合,共同开展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4. 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定期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更新和改进,提升其安全性和效率。
总之,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提升,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才能够确保尾矿库的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可靠,减少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保护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
1.为了加强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提高尾矿库的防汛排洪能力,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在生产、建设和运维各环节,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适用于矿山公司的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二条矿山公司
1.矿山公司是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的主体,应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制度,并负有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职责。
2.矿山公司应建立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专门部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管理部门
1.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管理部门是矿山公司专门负责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的部门。
2.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组织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跟进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四条监管部门
1.监管部门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行政管理机关。
2.矿山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职工
1.职工是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的参与方,有义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安全第一
1.矿山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将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放在总体工作的首位。
2.矿山公司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尾矿库的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七条预防为主
1.矿山公司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警机制和防范措施,做好事前预控和事中控制。
2.矿山公司应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综合治理
1.矿山公司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职工和相关社会机构的合作。
2.矿山公司应将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公开透明
1.矿山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职工和社会公众公布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信息,接受监督和评估。
2.矿山公司应设立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第四章安全措施
第十条设备管理
1.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2.矿山公司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修要求。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1.矿山公司应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任务和责任,并进行定期演练和验证。
2.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应急预案应与相关单位协调和配合,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十二条现场管理
1.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建设和运维人员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报告和记录。
2.现场人员应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存储管理
1.矿山公司应建立科学的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存储管理制度,确保材料、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2.矿山公司应定期对存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及时清理和维护。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自查
1.矿山公司应定期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自查内容包括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防汛措施的有效性、人员的操作规范性等。
第十五条外查
1.监管部门有权对矿山公司的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外查,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矿山公司立即整改。
2.矿山公司应积极配合外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监测
1.矿山公司应建立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的监测机制,定期对设备、水位等进行监测。
2.矿山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监测标准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七条处罚
1.矿山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于违反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进行记录。
2.处罚内容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十八条奖励
1.矿山公司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和表彰。
2.奖励内容包括嘉奖、奖金、晋级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矿山公司进行修订和实施,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矿山公司已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矿山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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