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2]15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实施
意见
正文: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延州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决策精神,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1〕16号)有关要求,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坚持保证建设及改造质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坚持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地的原则,坚持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设规划
(一)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并须经县(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二)编制要求
1.规划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以集约利
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2.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

3.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

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技术。

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

4.自然村屯中整栋危房(D级)超过10户以上的,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同时考虑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选址要求
1.避开地震断裂带及滑坡、崩塌、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2.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4.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应回避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5.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四)规划内容
1.农房规划建设方案。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道路、水利沟渠、人畜供水与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环卫设施等。

4.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5.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6.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措施。

7.近期建设和改造计划。

8.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五)对于以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方式进行改造而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的村屯,可根据本地经济条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达到整体改变农村面貌的目的。

(六)各县(市)政府积极争取建筑节能示范地区试点,被纳入建筑节能示范地区试点的县(市)要安排不少于五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市)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建筑节能示范点(村)。

三、申报程序
(一)农村危房改造本着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由农民自愿选择自建、代建、统建模式。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查、县市审核”的程序进行操作。

(二)申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并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现住房屋经危房鉴定为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房(C级)。

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改造资金筹集情况、改造意愿的说明,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

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

3.收入证明。

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

4.危房证明。

提供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四)村级评议
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委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公示期满后,村委会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政府。

(五)乡镇审查
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成工作组(须含有2名培训合格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赴现场逐户对申请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并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居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县市审核
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农村危房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结果应在县(市)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审核材料汇总,并附相关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一并报州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危房鉴定
(一)按照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基本要求和标准,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农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组,具体负责本地农村危房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核等工作。

(二)从事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须经州住建局培训合格后执证上岗,具体负责农村危房鉴定工作。

(三)村委会负责对村屯内所有危房调查摸底,提供本村拟改造农户及其房屋的基本情况。

乡镇农房安全鉴定人员负责对村委会提供的农房情况进行安全鉴定,形成安全鉴定意见,填写《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县(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组须对农房安全鉴定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结果,形成《延边州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危房建设
(一)整栋危房(D级)改造主要以原址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相对集中重建、五保户集中供养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危房改造等方式进行;局部危房(C级)采取局部改造的方式进行修缮。

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并让出原宅基地。

(二)拆除重建的农村危房,建房面积户均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各县(市)也可根据本地的财力和农户的经济能力适当增加建房面积。

(三)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

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危房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四)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县(市)政府要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六、工程管理
(一)成本管理
1.各县(市)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本着功能合理、节约建设成本的原则设计农村危房改造方案。

2.各县(市)在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3.村屯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联户路、沟渠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各县(市)政府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建设。

4.对于进行重建的农村危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原有农房的材料进行新房建设。

(二)进度管理
1.各县(市)政府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2.各县(市)政府应将本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划分成若干个责任区,保证每个责任区至少有一名乡镇干部和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3.现场蹲点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活动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进度、按时完工。

对于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的农房,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三)质量管理
1.统建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农民自建、自改房屋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人员进行施工。

2.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3.各县(市)政府应建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质量监督之下。

4.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应按照标准图集或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现场蹲点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四)安全管理
1.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2.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派驻现场的蹲点干部、技术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要在进场前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七、档案管理
(一)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实行一户一档,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要规范、内容要完整。

纸质档案包括农户个人信息、住房信息、改造申请、审批、公示、改造协议、改造前后住房资料、影像资料及相关资料。

电子档案要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到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三)县(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保证档案的真实性。

本年度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档案须于当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纸质档案建立和
电子档案录入工作。

八、资金管理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四)各县(市)政府要在本年度财政预算中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五)各县(市)财政、发改、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补助资金。

九、组织领导
(一)州政府成立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州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

各县(市)政府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州及各县(市)住建、发改、财政、民政、农业、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技术指导、情况调度、危房鉴定、建筑培训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争取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贫困户的认定、统计工作;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陆地边境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加快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用地审批;农业部门负责农村住户调查核实和新农村试点镇(村)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村危房改造中的沼气建设等相关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落实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林地占用及林木采伐相关政策及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道路建设等相关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供水等相关工作;爱卫办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改厕等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金融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并指导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扶贫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扶贫工作;残联负责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认定和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慈善总会负责慈善救助的发动和组织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工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