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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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用火作业。
第三条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井下用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措施;
(二)组织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
(六)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矿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井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井下用火安全工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矿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技术部门做
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井下用火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井下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井下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
(三)井下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井下用火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四)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源蔓延;
(五)井下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熄灭火源,清理现场,防止复燃。
第九条井下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用火作业单位填写《井下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技术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三)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四)用火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
第十条井下用火作业现场的管理:
(一)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用火区域;
(二)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三)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氧气充足;
(四)井下用火作业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源蔓延。
第十一条井下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
(一)井下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井下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井下用火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井下用火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井下用火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井下用火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矿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井下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井下用火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方法;
(四)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四条井下用火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井下用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五章井下用火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矿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内容:
(一)井下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执行情况;
(二)井下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井下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和操作技能;
(四)井下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七条矿安全技术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井下用火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与总结
第十八条发生井下用火事故,必须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二)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井下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矿安全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