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 完美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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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第一表
(1)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出庭,被告必须出庭。
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须先请人就此作证,方可强制被告出庭。
(2)如果被告逃避或溜走,原告将可逮捕他。
(3)如果被告因病或年迈而行动不便,(要求他出庭者)须为他准备车马;如果被告不提出要求,车上可不必铺备褥垫。
(4)如果被告是地主,则辩护人亦须为地主;如果被告是无产者,则任何自愿者皆可任其辩护人。
(5)与罗马人民有契约和交易关系者,无论对罗马始终忠诚不渝,或(曾背叛)而已恢复忠诚,都将享有相同权利。
(6)当两者达成和解,法官须宣布其和解。
(7)如果两者未能和解,他们须于正午以前,在集会处或广场陈述争讼要点。
(8)两者必须同时亲自辩护。
正午以后,法官将宣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9)如果两者皆到庭,所有的(诉讼程序)必须在日落以前完成。
(10)关于保证人和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原文佚失)。
第二表
(1)“须押金”的案件:如果争讼的财产价值在1,000或1,000以上的铜币,押金为500铜币;如果价值在1,000铜币以下,押金为50铜币;如果诉讼系有关人身自由,押金为50铜币。
(2)如因重病或因争讼涉及外邦人,可另订开庭日期。
如因此使法官、仲裁人或诉讼两造有任何不便,开庭日期必须展延。
(3)任何人须要证人时,必须至证人住处门口,每3天叫喊一次。
第三表
(1-4)当债务人承认负债或法庭对此债务已加裁定,30天将是法定
宽限期。
30天以后,负债者将可被拘捕至法庭。
如果负债人不能依裁定之数偿债,或法庭中无人为他辩护,债主可将负债人带走。
债主可使用脚镣手铐;镣铐重量随债主之意,不少于15磅或多于15磅。
如果负债者自愿,可自理三餐;如不愿意,债主须每日供食粗谷1磅;愿意多给,亦悉随之。
(5)除非债主与负债人达成协议,否则债主可看管负债人60天。
这60天中,负债人在一连3个市集日须带到(执政)法庭并宣布其负债额。
负债人在第3个市集日将遭处死或送至台伯河彼岸出售。
(6)在第3个市集日,债主可将负债人“瓜分”;所分多于或少于其应得者,皆属无罪。
(7)为抵制外邦人,(罗马公民)之所有权应具永久性。
第四表
(1)严重畸型的婴儿应从速杀死。
(2)如果一个父亲三度出售己子,其子可脱离父子关系。
(3)丈夫强制出妻,可令其妻照管她自己的事务,拿走她的钥匙,
(赶她出门)。
(4)尚在娘胎的小孩可享有合法继承权。
小孩如在父亲逝世10个月以后出世,不得享有合法继承权。
第五表
(1)妇女即使成年,亦须有人监护,唯灶神、处女除外,他们应免于受管制。
(2)一位受父方亲人监护妇女之动产,他人不得因动产之长期占有或长期使用而合法拥有之,除非该妇女在监护人同意下加以让渡。
(3)由于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家产)、动产或产业管理权,法律亦应保障此权。
(4)如果未立遗嘱而死,也没有当然继承人,最亲近的父方男性亲人将可获得死者的财产。
(5)如果没有父方男性亲人,其族人将可获得其财产。
(6)遗嘱中未指定监护人的人,其父方亲人为监护人。
(7)如果一个人发疯,其父方亲人或族人对其人身及动产有合法权利。
挥霍无度的人禁止自处理产业。
发疯或挥霍的人不得处理自己的产业,其产业应由父方亲人代理。
(8)如果一个拥有罗马公民身份的解放奴未立遗嘱而死,又无继承人,其遗产归其庇主所有。
(9)当债务的细目经过调查以后,继承遗产者将依比例自动承担死者遗留的债务。
第六表
(1) 当有偿还借贷债务或让渡的契约行为时,口头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一位买主除非已经付出代价或以其它方式,例如:提出担保或保证,偿付卖主,否则不能获得所售或转让的物品。
(2)(在主人遗嘱中)以付给(主人)继承者10,000铜币为条件而获得自由的人,即使被继承人出售,仍然可因付给购买人上述款项而赢得自由。
(3)动产之时效取得权的完全获得须以占有一年为要件;房地产之
时效取得权则以占有两年为要件。
(4)任何妇女不欲以如此方式隶属于她的丈夫,每年须连续3天不与丈夫同居,如此以中断其夫对她每年的时效取得权。
(7-9)人们不得自建筑或葡萄园移去建筑用的材料。
任何人犯移用之罪,将加倍赔偿损失,从葡萄第一次剪枝到葡萄收成期间。
第七表
(1)相邻两块土地之间5尺以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因长期使用而获得。
(2)直路应宽8尺,转弯处应宽16尺。
(3)人们必须修铺道路。
如果不以石块铺路,有地役权者可随处驱赶其牲畜。
(7)如果流经公地的水道对私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诉讼以求赔偿损害。
(8)一株树树枝超过15尺高的部分可砍除,(以免树荫对邻地造成
损害)。
(9)如果邻地树木因风吹,弯向你的农地,你得采取合法行动移去该树。
(10)人们得捡拾掉落他人田中的果实。
第八表
(1)如果任何人编或唱对他人构成毁谤或侮辱的歌曲,则须遭棒笞而死。
(2)如果有人残害他人肢体,除非双方协议解决,否则得行相同的报复。
(3)如果以手或棍棒打断或打伤一自由人的骨头,须处以300铜币的罚金;如果是奴隶,罚150铜币。
(4)如果造成(他人)轻伤,罚25铜币。
(9)如果在他人耕种的庄稼上放牧或趁夜偷割,成人须处死,成为谷神的祭品。
如果犯者未成年,由执政处置,或加笞罚,或以双倍赔
偿损失解决。
(10)任何人如故意纵火烧毁建筑或贮存于屋侧的积谷而有谋杀之意图,将遭捆绑、笞打、火烧而死。
如果是因疏忽过失而成灾,则须负责修复损坏。
如果因贫穷,无力赔偿失,惩罚可较轻。
(11)任何人恶意砍伐他人的树木,每株罚金25铜币。
(12)如果盗贼夜间行窃,被窃者将窃贼杀死为合法行为。
(13)白昼不得杀害窃贼,除非窃贼携有防身武器;即使窃贼持有武器,如未使用并反击,亦不得将之杀害。
即使窃贼抵拒,亦应先喊叫(以便有人闻声而至)。
(14)但是所有其它行窃被捕的现行犯,即使在白天,也未以武器防身,如果是自由人,须受棒笞并判由被窃者处置。
奴隶于行窃中被捕,则罚以棒笞并从岩石上扔下山;如果行窃者是未成年的孩童,则由执政处置,罚以棒笞并责其赔偿损失。
(16)如果有人为一个非当场被捕的窃贼提出辩护,此贼须以双倍赔偿损失。
(17)赃物不得因时效取得。
(18)任何人不得以高于十二分之一的利息放高利贷。
否则,放高利贷者罚款4倍。
(21)如果一个庇主有“对不住”其部从的行为,庇主将丧失一切财产及法律保护。
(22)任何人担任证人或中间人,如不能如实作证,将被视为不实,不够格为证人。
(23)任何人如犯伪证罪,将自塔匹安岩上扔下山。
(26)人们不得于夜间在城内集会。
(27)结社者有权通过任何社内的规章,这些规章不得违反公共法律。
第九表
(1-2)不得提案任何仅涉及某一个人的法律;如果处罚关系公民的人身或生命,必须由公民大会,且须由监察官审查登记之公民决定。
(3)一位合法任命的法官或仲裁人如果司法时有受贿情事,将受死刑之惩处。
(5)任何人激起公敌,或将公民交付公敌,将处死刑。
(6)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尚未定罪的人,置于死地。
第十表
(1)死者不得于城内埋葬或火焚。
(2)(在葬礼中),活动不得逾越限度;不得以斧整平火葬用的积薪。
(3)(葬礼费用不得超过)3付帷幕、1套紫红小袍和10位吹鼓手。
(4)葬礼中,妇女不得泪流满颊或大哭。
(5)人死后,不得捡骨行第二次葬礼,除非死者系丧生沙场或他乡。
(6)由奴隶行临终涂油以及各种酒宴皆在禁止之列。
(7)当一个人自己凭借勇敢,或因其奴隶而赢得荣冠,荣冠得随之(殉葬)。
(8)不得为死者行一次以上之葬礼,备办一付以上停棺之棺架,死者不得包裹金身。
(9)不过,行土葬或火葬,如果死者以金镶紧牙齿,无罪。
(10)不得在他人屋舍60尺范围内,未经同意即堆积火葬用的柴薪。
第十一表
(1)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2)年历置闰法。
第十二表
(1)扣押动产系用以对付购买祭牲却未能付款者,也用以对付租用他人牲兽而未能付租者。
此兽系他人为筹措祭宴费用而出租者。
(2)如果一个奴隶盗窃或造成损害,即使其主人知情,损害的行为
仍由奴隶负责。
如果一家的孩童和奴隶犯罪,其损害被认定,父亲或奴隶的主人得估计损害以赔偿,或将犯罪者交付受罚。
(3)如果一个人诈取不属于他的财物,而他如果请求官员必须同意为他请三位仲裁人。
根据他们的仲裁…被告须因享用该财物而作双倍赔偿。
(4)不得奉献任何有争议之物给神,否则将受该物双倍价值之处罚。
(5)人民最后的任何决定,具有法律一般之约束力。
原告要求被告出庭,只是口头要求,非书面或由法庭官员提出。
所谓出庭,是在由祭司指定,执政审理案件的日子到执政处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