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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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

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

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的无期限性。

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

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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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划拨土地上房屋的买卖问题日益凸显。

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划拨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划拨土地的概念及特点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因行政行为、公共事业或福利性质等原因无偿获得的土地。

与出让土地相比,划拨土地上房屋的交易过程相对复杂,其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过公开的招拍挂等程序,通常是在一定政策背景下进行交易。

三、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划拨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涉及到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等环节。

四、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在认定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为认定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难点与问题分析在认定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存在以下难点与问题:一是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即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如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如是否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此外,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等环节也可能出现问题,影响合同的效力。

六、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探索在实践过程中,对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要审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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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针对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划拨土地及房屋买卖概述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或以划拨方式向用地单位提供,无使用年限限制的土地。

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包括出让方(划拨土地的使用者)与受让方(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三、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2. 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审理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由于划拨土地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变更、产权登记等实际问题。

四、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为了规范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划拨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确定合同是否为双方自愿签订。

2. 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法院应审查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依法变更至买方名下。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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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本文将就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划拨土地概述划拨土地是指国家对土地进行规划、调整后,以划拨方式供应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产权归属、交易规则等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屋有所不同。

因此,在研究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需首先明确划拨土地的相关规定。

三、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一)法律依据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划拨土地的使用、转让、房屋买卖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要件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合法;四是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房屋买卖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资格不符、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等。

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某地一宗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这个案例表明,在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中,买方资格的审查是十分重要的。

又如,某地一宗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这表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

五、建议与对策针对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的规则和程序,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4年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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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业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确保流转过程规范、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因此,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对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概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指土地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双方为土地发包方和土地受让方;二是客体为土地经营权;三是合同内容涉及土地的用途、期限、价格等要素。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实施,对于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因素1.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 合同签订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合同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双方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影响合同的效力;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难以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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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土地流转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效力的认定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概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出租、入股等。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是土地流转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一)合同成立要件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合法。

此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合同生效要件1. 主体资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如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2. 土地权属:合同所涉及的土地产权必须清晰,无争议,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3. 合同形式: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还要考虑合同的实际情况,如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的难点及建议(一)难点1. 法律关系复杂: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导致合同效力的认定难度较大。

2. 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不够规范,存在遗漏、错误等问题,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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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的研究,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其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受让人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多元化、权利义务明确、流转方式多样、期限灵活等。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1. 合法性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2. 真实性原则: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3. 公平性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4. 完整性原则: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款,如双方基本信息、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因素1. 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自然人。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等。

3. 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加盖公章或签字盖章等。

4. 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和登记程序。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方法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查看相关证件、了解企业或个人背景等。

2. 审查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进行逐条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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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成为了土地资源利用和再分配的重要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益、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工具,其效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基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就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所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素1.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出让方需为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或单位,受让方需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价格、支付方式等。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即成立。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1. 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包括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等方面。

2. 合同履行中的效力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

3. 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在特定情况下,如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相关事宜。

五、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某市一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效力的认定、履行及解除等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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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此项经济活动的基础,它不仅是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石,更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体现。

然而,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需我们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地阐述其相关效力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国家授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涉及土地的权属变更、使用权的转移以及相关权益的调整,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法律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即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阶段的合同虽然未完全产生法律效力,但已经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生效的效力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来说,其生效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上。

一旦合同生效,出让人即失去土地的使用权,而受让人则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来说,出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而受让人则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

若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

如果合同成立且生效,且双方均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反之,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五、结语总的来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保障土地流转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最高法划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有效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通知,关于划拨土地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经过最高法的解释,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为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积极的法律保护。

背景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划拨是常见的一种形式,用于满足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市场需求。

然而,在过去,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和执行的不一致,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这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新的法律解释根据最高法的通知,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此解释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同时,最高法还对涉及土地划拨的其他问题进行了阐述。

主要争议问题的解释第一: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最高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离原则。

即使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或开发商所有。

这一解释使得购房者和开发商拥有在土地划拨后对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房屋购买合同的解释最高法明确表示,土地划拨后的房屋购买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与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解释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权益。

第三: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对于涉及到划拨土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关系,最高法明确了两者的独立性。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土地出让合同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土地出让合同存在问题,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最高法的新的法律解释为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购房者和开发商可以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在合同纠纷中进行法律维权。

同时,法院在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时,将依据最高法的解释进行判决,确保合同的效力和权益的保护。

结论最高法的新的法律解释对于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论文修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论文修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郑菁关键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批准合同效力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的国有企业改革引人注目。

由于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绝大多数是国有划拨土地,在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以及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当,导致大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纠纷。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方面探讨一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的法律问题及具体操作流程,希望本文可以使有意于此类法律业务的律师同仁们能更好的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法律问题,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虽然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它却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范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该《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再一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诠释,该《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尽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初步的行政法规解释,但其定义尚不准确和完备。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该部法律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该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

划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

划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甲方(转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划拨地使用权,并愿意将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该划拨地使用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划拨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1. 划拨地位于:[详细地址]。

2. 划拨地面积:[具体面积]平方米。

3. 划拨地使用权证号:[权利证书编号]。

4. 划拨地用途:[具体用途]。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金额]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划拨地使用权的交付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具体时间]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移交给乙方。

2. 甲方应保证划拨地使用权的清晰、无争议,并协助乙方办理划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a)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价款。

(b) 甲方有义务保证划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a) 乙方有权在支付转让价款后取得划拨地使用权。

(b)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承担因使用划拨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划拨地使用权,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的[百分比]%。

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转让价款的[百分比]%。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效力

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效力

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效力张红;彭跃龙【期刊名称】《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22(75)2【摘要】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划拨土地大量入市不可避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律议题。

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管制,经历了从禁止非法转让到依法转让的过程。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种合同关系。

批准转让的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皆系对转让合同的履行,但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和未生效三种可能样态。

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不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绑定。

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宜再被认定为无效。

土地增值易引发转让人撕毁合同的道德风险,认定合同未生效不利于对受让人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保护。

合同有效与合同履行应相区分,认定合同有效系最佳选择,能兼顾管制与自治,平衡当事人利益冲突。

【总页数】12页(P164-175)【作者】张红;彭跃龙【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相关文献】1.论"批准"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中心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效力与处理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效力分析rn--以土地法为依据对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作检讨4.转让无偿划拨的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5.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分析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通用范文(正式版)最高法划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有效

通用范文(正式版)最高法划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有效

最高法划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有效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通知,关于划拨土地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经过最高法的解释,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为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积极的法律保护。

背景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划拨是常见的一种形式,用于满足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市场需求。

然而,在过去,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和执行的不一致,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这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新的法律解释根据最高法的通知,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此解释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同时,最高法还对涉及土地划拨的其他问题进行了阐述。

主要争议问题的解释第一: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最高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离原则。

即使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或开发商所有。

这一解释使得购房者和开发商拥有在土地划拨后对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房屋购买合同的解释最高法明确表示,土地划拨后的房屋购买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与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解释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权益。

第三: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对于涉及到划拨土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关系,最高法明确了两者的独立性。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土地出让合同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土地出让合同存在问题,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最高法的新的法律解释为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购房者和开发商可以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在合同纠纷中进行法律维权。

同时,法院在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时,将依据最高法的解释进行判决,确保合同的效力和权益的保护。

结论最高法的新的法律解释对于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是以土地作为对象的一种权益,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首先体现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具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的权益,使双方都能够依法享受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还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和终止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还体现在合同的法律保护和争议解决。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一方当事人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合同争议,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然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涉及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和竞争,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国有划拨地转让合同效力

国有划拨地转让合同效力

国有划拨地转让合同效力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乙方有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土地基本情况1.1 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土地使用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土地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1.6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1.7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转让价款的____%作为定金。

2.3 余款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1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2 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变更登记手续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完成。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保证所转让土地使用权无权属争议,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4.2 甲方应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

4.3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承担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税费。

4.4 乙方应合法使用土地,不得违反土地用途。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按转让价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价款,应按逾期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裁判结果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是否会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例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的,合同无效。

但是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关注到,最高法院有其他案例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参见延伸阅读案例)。

可见,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待未来司法实践进一步予以明确。

裁判要旨划拨土地转让在起诉前仍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一、2006年,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地理所”)与中航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地理所向中航技公司转让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公建房屋所有权,地理所承诺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合同签订后,中航技公司向地理所支付了1020万元转让费。

地理所未将双方转让合同报请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批准。

三、地理所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因地理所所诉内容与北京市高院受理的另一案件的审理相互关联,北京市高院决定对该案提级审理,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

北京市高院提审后,地理所将原诉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北京市高院判决确认《合作协议书》无效。

四、中航技公司不服北京市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本案中航技公司败诉的原因是,案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中航技公司因此败诉。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拟通过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转让协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洽商阶段就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有批准权的政府进行预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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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

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

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
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的无期限性。

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

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

由于利用能力与现实利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或明或暗的通过转让方式进入市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因此,以划拨方式出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

《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但同样规定政府审批是转让的前提。

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对价。

严格地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真正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转让的实质是国家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让给受让方。

或经批准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土地收益须上缴国家。

可见,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据转让合同取得的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充其量算作是对其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补偿(含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说及相关程序规定显得不伦不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变相转让,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市场的混乱,也是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

随着使用划拨土地的范围越来越小和土地市场的逐步规范,建议取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规定,规定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凡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变成有偿使用,无力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家直接收回或变更为租赁等其他使用方式。

根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意见,“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为补偿合同,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价款应认定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定为补偿合同可谓定性准确,把握到了此类合同的实质所在,有
利于有关转让合同纠纷的正确处理。

3.《解释》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

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3.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

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
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
延到了起诉前。

3.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

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4.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根据《条例》等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设有区的市,其权利部门仍是市级主管部门而
不是区级主管部门。

4.2政府批准的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批准,那么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据什么来批准呢?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0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因此,如果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协议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很可能永远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如此则转让合同无效。

4.3取得批准的时限
“起诉前”是该《解释》贯彻始终的一个“无效合同”补正为“有效合同”的时间截止点,就是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则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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