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务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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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社区居务监督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保障居务监督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
1.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选举、罢免、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2. 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社区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便民服务等事项的监督记录;
3. 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社区财务、低保、临时救助等各项工作的监督记录;
4. 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5. 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社区工作绩效的评价、考核记录;
6. 其他与居务监督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归档、保管、利用居务监督档案;
2. 社区党组织负责对居务监督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条件,协助居务监督委员会做好档案管理
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
1. 居务监督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归档、借阅、复制;
2. 居务监督档案应按照分类、编目、归档、保管、利用等要求进行管理;
3. 居务监督档案应保持完整、准确、系统、连续,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可用性;
4. 居务监督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性质、重要程度、利用价值等因素确定;
5. 居务监督档案的保管条件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完整和长期保存。
五、档案利用
1. 居务监督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2. 居务监督档案的利用,需经居务监督委员会或社区党组织批准;
3. 居务监督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居务监督档案的利用,应办理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档案销毁
1. 居务监督档案的销毁,需经居务监督委员会或社区党组织批准;
2. 居务监督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居务监督档案的销毁,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务监督档案管理,提高居务监督工作水平,为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