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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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西政办发[2008]184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关于发展城市社
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1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西双版纳州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50号),大力发展我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加强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我州城市群众就医中存在一些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作为构建我州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思路,落实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经济、安全、方便、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在城市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科学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扩建和新建,合理配置,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全州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6个(中心9个,站7个),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建立起配套政策落实,资金投入保证,服务网络健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广大社区居民普遍享有手续比较简便,费用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具体目标
1.全州设置并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6个,建成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覆盖95%以上的城区居民,居民在社区可获得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在社区得到有效诊治和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完成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结构比和岗位设置方案配备全科医师和护士。

3.社区居民就医条件明显改善,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幅度有所下降。

4.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计划免疫接种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管理率、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老年保健管理率、残疾人康复率等指标明显提高。

5.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提供宣传教育和比较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得到有效服务和管理。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实施社区卫生发展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主体,以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原则上按照人口分布情况,每3-5万人口由政府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和卫生服务需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3000-6000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到2012年,景洪市设置5个中心,4个站;勐海县设置2个中心,1个站;勐腊县设置2个中心,2个站。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布局,优化卫生资源结构,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县(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城市举办的医疗机构,可进行转
型或改造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完善,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机构、个体经营者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可申请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参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开展医学规范化培训,培训和引进社区卫生人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根据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组织有关执业医师参加全国全科医师技术资格考试。

政府举办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中高级医务人员,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

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志愿者队伍到社区服务。

(五)加强中(傣)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为充分发挥中(傣)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中医科或中傣医特色专科,至少有1名中(傣)医师,并备有常用中草药(傣药),积极采用中(傣)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开展医疗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四、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

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竞聘上岗,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核聘用制;积
极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按社区卫生服务标准,政策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或统一配送,按国家和省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合理收费,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实行分级医疗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之间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快速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合理分流病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调整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对适宜社区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度试点,逐步实现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一般门诊多发病、常见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承担社区卫生机构转送急、难、危、重病人抢救与治疗,康复病人护理及慢性病防治回社区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服务模式。

(三)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偿机制。

根据社区服务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数量、质量以及服务人口,制定和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核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机制。

(四)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县(市)要狠抓工作典型,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一)严格社区卫生服务准入制度。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

要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

(二)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费及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履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向居民提供社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自觉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

卫生、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卫生行业、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严格财务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建立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州、县(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和退出机制。

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居民的满意率。

每年根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估、群众满意度等结果对社区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助。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民主监督制度。

要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测评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民主监督意见,不断改进社区卫生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六、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合理核定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含傣医)类别执业医师。

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


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可在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改造中调剂解决,不足的要新增人员编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在人员编制调剂中原则上不得削减现有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1.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

从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对社区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社区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4元;省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元;州级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1元,县(市)级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元。

单位(综合)项目补助由财政、卫生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的原则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经费补助,由县(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2.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费补助。

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专家论证后,由同级政府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经费。

3.人员培训经费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
人员开展的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4.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5.固定资产投资。

对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线,提高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方便社区居民、降低医药费用”的目标。

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州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
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按照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管理制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用药目录,进行行业监督和财务管理。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设置标准和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核定全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并科学、合理使用人员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市社区管理,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特困群众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管理办法,合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人事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好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考核、聘用及职称聘任管理,采取优惠政策吸引、留住优秀卫生人才服务于社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线,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支持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度和双方转诊制度有关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减轻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

规划建设部门:一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的规划及建设基本标准,在审批城市新建或旧城改造方案时,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没有规划的不予审批。

二是在审批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时,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督促承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落实社区社会责任,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使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的规划方案没有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审批。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流动人口服务及管理工作,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帮助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规范药房建设,建立药房管理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药品供应渠道,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方式,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质量。

公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社区审批设置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并加强对参加
维持治疗人员的监督管理。

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社区康复工作指导,支持卫生部门培养社区康复人员,建立社区康复训练评价机制,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要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参加。

县(市)级政府每年要把当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情况向州政府和当地人大、政协汇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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