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可否作为损失证明【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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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可否作为损失证明【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问题】
我公司2004年以前的应收账款100多万元(仅一家企业), 2006年已打官司胜诉, 2009年法院出具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我公司2009年作坏账损失, 是否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如不需应如何办理?
【解答】
1、应提供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 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 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因此, 企业既然持有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即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不需要再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
定证明。

2、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 对于坏账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
产损失, 企业应就该项损失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此外, 企业还需要注意,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
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 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因而, 企业应于2010年2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结语:总而言之, 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 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 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 因此,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 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 深入研究税法规定, 充分领会税法精神, 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 增加企业效益, 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 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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