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类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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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类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国家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九章七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公布和控制以及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两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5月1日施行。

该法分为八章五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和《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共进行四次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由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七章八十八条,主要内容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历经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共修改四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的法律。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分为十章一百五十四条,主要内容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历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共进行三次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的法律。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九章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的卫生要求,以及食品卫生的管理、监督办法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十二章一百一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

该法历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共四次修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本法于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八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以及法律责任。

历经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五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该法历经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共五次修改。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十章九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种质资源保护、品种的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扶持措施以及法律责任。

该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
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共四次修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十章八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以及法律责任。

该法经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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