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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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
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湘行终1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
【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何建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
【当事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
【当事人-个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
【当事人-公司】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伟温建城周妙
【代理律所】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
【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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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湘乡市政府具有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系作出1号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
(一)关于涉案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019年1月24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作出《关于下达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
案涉五矿湘乡××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五矿湘乡××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纳入了湘乡市2019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建设该项目。
原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说明》,认为该项目符合《湘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
原湘乡市规划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认为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同意选址。
上述文件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故湘乡市政府启动涉案棚改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涉案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湘乡市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发布《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地段内张榜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符合上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湘乡市政府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湘乡政征公字[2018]第1号《关于〈五矿湘乡
××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吸纳情况结果的公示》,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告,符合上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案中,2019年5月5日,湘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认为风险整体可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湘乡市政府已设立了补偿资金专户,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关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
的合法性问题2019年6月20日,湘乡市政府发布1号房屋征收决定,将《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一并进行了公示。
经审查,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单位及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征收补偿内容等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合理的补助与奖励办法。
(四)关于27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湘潭市政府收到傅枚清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论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9 17:21:13
傅枚清等与湘乡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湘行终1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枚清。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朝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玲。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满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克来。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会联。
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湘乡市东山街道人民路行政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飞,该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迎春,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彭崇幸,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文赢,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邱桂华。
原审第三人:谭光明。
原审第三人:黄美仁。
原审第三人:杨巧灵。
原审第三人:文枚英。
原审第三人:陈金进。
原审第三人:文雅。
原审第三人:钱宗盛。
原审第三人:万杉。
原审第三人钱宗盛、万杉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钱宗盛、万杉委托代理人: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以下简称傅枚清等八人)诉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乡市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潭市政府)、第三人钱宗盛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2019)湘03行初120号行政判决,傅枚清等八人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湘行终207号行政裁定,认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依法追加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黄伯华、鲍某某为本案第三人,黄伯华、鲍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已去世,其继承人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
另案原告万杉诉被告湘乡市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3行初88号行政裁定,以万杉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万杉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湘行终190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该案原告万杉所诉的行政行为与本案所审查的行政行为相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湘03行初54号行政裁定,将案件并入本案一并审理,并通知万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湘03行初39号行政判决,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实施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2017年9月15日,原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说明》,认为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符合《湘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
年)(2016年修订版)》。
2017年9月25日,原湘乡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规[选]字第
2017-BP06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认为该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同意选址。
2017年10月13日,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湘乡发改投[2017]52号《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建设该项目。
2018年5月15日,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湘乡征拆告[2018]1号《关于启动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告知拟实施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等事项,并在拟征收区域予以张贴公示。
2018年5月17日,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发布《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公示。
2018年6月22日,被告湘乡市政府作出湘乡政征公字[2018]第1号《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吸纳情况结果的公示》。
2019年1月24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及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作出湘建保[2019]17号《关于下达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任务的通知》,明确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为湖南省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湘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并批准的《关于湘乡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计划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五矿湘乡××区改造等重大项目推进。
2019年5月5日,湘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认为风险整体可控。
被告湘乡市政府的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019年6月18日,湘乡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发布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
2019年6月20日,被告湘乡市政府作出湘乡政征字[2019]第1号《湘乡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号征收决定”),对五矿湘乡××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明确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签约期限,并告知了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救
济权利。
所附补偿方案明确了补偿的法律依据、原则、方式、补偿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布。
本案原告及第三人所有的房屋均处于征收范围内。
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等人不服,向被告湘潭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9月11日,因案情复杂,被告湘潭市政府作出延期行政复议决定通知,并送达各申请人。
2019年9月30日,被告湘潭市政府作出潭复决字[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7号复议决定”),维持湘乡市政府作出的1号征收决定。
原告傅枚清等人认为两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1号征收决定和27号复议决定,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湘乡市政府所作1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案涉五矿湘乡××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项目纳入了湘乡市2019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下达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下达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五矿湘乡××区改造属于任务范围。
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批复》,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用地情况说明,明确了项目符合湘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定(2006—2020)(2016年修订版),湘乡市规划局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要求。
被告湘乡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前,公布了待选评估机构并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后予以公开,论证了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并公告了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公示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结果,对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征收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湘乡市政府作出1号征收决定后进行了公告,并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因此该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原告及第三人认为涉案项目并非公共利益需要,未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划要求,未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未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和征收补偿费用并未足额专户存储等问题,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支持。
原告方还提出征收补偿签约率未达到比例及房屋被强制拆除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征收决定的审理范围。
二、关于被告湘潭市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被告湘潭市政府在收到原告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受理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湘乡市政府所作的1号征收决定的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审理,保障了行政复议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湘潭市政府作出的27号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湘乡市政府作出的1号征收决定及被告湘潭市政府作出的27号复议
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傅枚清等八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傅枚清、戴朝辉、黄建华、陈清梅、葛玲、周满山、廖克来、肖会联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傅枚清等八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1号征收决定发布前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涉案征收项目通过了人大审议证据不足。
在征收主体、实施主体、补偿方案公布主体、听证程序、评估机构选定及预签约方面程序违法。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1号征收决定、27号复议决定或发回重审,并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湘乡市政府答辩称: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行政程序合法。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湘潭市政府答辩称: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邱桂华、谭光明、黄美仁、杨巧灵、文枚英、陈金进、文雅、钱宗盛、万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湘乡市政府具有作出涉案房
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系作出1号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
(一)关于涉案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019年1月24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作出《关于下达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
案涉五矿湘乡××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五矿湘乡××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纳入了湘乡市2019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建设该项目。
原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用地情况说明》,认为该项目符合《湘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
原湘乡市规划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认为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同意选址。
上述文件证明涉案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故湘乡市政府启动涉案棚改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涉案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湘乡市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发布《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地段内张榜公布,
公开征求意见,符合上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湘乡市政府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湘乡政征公字[2018]第1号《关于〈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吸纳情况结果的公示》,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告,符合上述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案中,2019年5月5日,湘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认为风险整体可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湘乡市政府已设立了补偿资金专户,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关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2019年6月20日,湘乡市政府发布1号房屋征收决定,将《五矿湘乡××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一并进行了公示。
经审查,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单位及房屋征收签约时间、征收补偿内容等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合理的补助与奖励办法。
(四)关于27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湘潭市政府收到傅枚清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论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