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劳动争议
协调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合法有序地开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就近、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和自动离职所发生的争议;
(二)因有关劳动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是指采取沟通、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
第四条公司各级协调委员会由各单位工会组织、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人员组成。
主任由各单位工会组织负责人
担任。
第五条协调委员会成员须具备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协调委员会职责:
(一)协调处理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
(二) 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三)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帮助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协调劳动争议。
第七条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平等对待双方、公平处理争议;
(三)尊重双方自愿调解的权利、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
协调委员会也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通知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第九条双方申请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协调委员会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协调申请书。
第十条协调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3日内通知双方,7日内进行协调处理,并作出书面协调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协调委员会对双方提出的申请,认定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之按其他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调委员会作出的协调意见,对协调意见不服,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应提前3日通知双方,并将协调处理的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
协调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处理。
第十四条协调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协调委员会及时指派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调查情况作详细笔录。
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协调处理一般劳动争议时,可由两名协调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理,一人负责主持协调,一人记录。
(三)协调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主张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公正处理。
(四)经协调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写明劳动争议双方的自然信息、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协调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协调委员会印章。
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协调委员会留存一份。
(五)经协调不成的劳动争议或者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规定的协调日期未到的,协调委员会应作记录,并在意见书上说明原因,加盖协调委员会印章,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协调委员会成员处理劳动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经协调委员会促成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逾期不履行反悔的,协调委员会可不再协调,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发生集体争议后,协调委员会应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仲裁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协调委员会和协调员处理劳动争议应依法、公正、秉公廉洁,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协调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后,应将处理过程以及有关资料、证据、各种文书整理归卷。
协调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