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合集下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王举平2011年2月主要内容(一)制订目的(二)工作简况(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一)制订目的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规定。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简况2009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提出制订任务。

2010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以(桂监函[2010]169号) 文列入了2010年第一批广西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桂质监函〔2010〕868号文通知,于2010年11月12日进行了审定为广西地方标准。

201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以2010年第12号(总第38号)发布公告,公告本规范2010-12-30 发布,2010年1月30日实施。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定期评估和调整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的实施,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规 范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规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0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有助于保护
矿山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提高治理水平,保障公共安全
02
规范的实施可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的治理水平,保障公共Fra bibliotek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03
规范的实施可以推动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监测与评估
制定矿区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监 测与评估方案,对实施效果进行定 期评估和调整。
方案的审批和实施程序
编制初稿
由矿山企业或其委托的技术单位负责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初稿。
审查修改
初稿完成后,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修改。
审批定稿
经过审查和修改后,由相关部门审批定稿。
实施方案
矿山企业按照审批定稿的方案进行实施。
预测与评估
根据矿山开采方案,对未来可能产生 的地质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制定治理恢复方案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具体的治理恢复 方案,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 理措施等。
评价的指标和标准
地质环境质量指标
包括土壤质量、地下水质量 、岩石质量等指标,用于评 估矿山地质环境的质量状况 。
生态影响指标
包括生物多样性、植被覆盖 率、动物种群数量等指标, 用于评估矿山开采对生态环 境的影响。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规范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验收层次的划分,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检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 161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矿山地质环境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

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因地制宜地进行恢复、治理与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一系列工程。

3.4主控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中对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4 基本规定4.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4.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4.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符合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的要求;b)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c)所含单位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4.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d)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e)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是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必要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恢复是保护和修复矿山区域地质环境、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技术和工程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是指导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的重要标准,下面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一、总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总则部分包括文件的适用范围、项目分类、治理恢复目标和原则等。

文件适用于国内外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项目,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治理恢复要求进行分类。

治理恢复的目标是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高矿山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原则包括科学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和治理方案研究。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是为了全面了解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治理和恢复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治理方案研究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措施和工程方案。

三、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核心内容。

根据治理方案,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包括矿山排水工程、矿山坡体稳定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等。

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特点和工程可行性,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治理效果。

四、环境监测与评价环境监测与评价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程的实时监督和检验。

监测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生态监测等。

通过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治理工程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进行评价,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确保治理结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项目验收与评价项目验收与评价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程结果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验收包括环境工程验收、质量验收、安全验收、评价验收等。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摘要:随着矿业活动的发展,矿山地质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恢复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验收规范,以期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1.引言随着矿山产量的逐年增加,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治理和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2.1综合治理措施:采取综合的治理措施,包括清理和修复矿山遗留物、采矿区域的改造和恢复等,以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完整性。

2.2土地复垦: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要注重土地复垦工作,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并确保土地的再利用性和可持续性。

2.3水源保护:保护矿山附近的水源,组织矿山附近水体的治理,确保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4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矿山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护当地珍稀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环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自然恢复。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验收规范3.1治理效果评估: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评估,评判治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采用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评估。

3.2资料齐全:治理和恢复过程中需要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治理方案、工作进展等。

3.3监测和调查:对治理和恢复后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治理和恢复工作的效果稳定和可持续。

3.4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进行监管和规范。

4.结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提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旨在指导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工作,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纳入可持续发展轨道,希望能够得到广大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支持与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治理和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办法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但大型以上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可以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申请文件;(二)矿山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施工监理报告;(五)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六)财政出资的,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承担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向出资一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社会资金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逾期不答复,视为验收通过。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受委托的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第八条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治理恢复工程验收专家库。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治理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要求及验收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评价,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监测,了解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为制定治理和恢复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全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矿山关闭后的环境修复计划。

治理方案应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和问题,并确保对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3.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减少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防止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次生污染。

4.矿山关闭后,需要进行环境恢复,恢复原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

这包括对矿区土地、水体和植被的恢复,恢复采矿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修复以往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地形和地貌变化。

其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应该由专业的地质环境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验收。

2.验收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和预期效果进行,确保治理和恢复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3.验收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样品采集,并进行实验室测试和分析。

验收机构应确保采样和测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验收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包括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对治理结果的确认。

同时,还需要提出治理不足和改进措施等建议。

总结起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这对于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

综合护坡

砌石草皮护坡
在坡度小于1.0∶1.0,高度小于4m,坡面有渗水的坡段,可采用砌石草皮
护坡。可采用坡面下部1/2~2/3采取浆砌石护坡,上部采取草皮护坡;或 在坡面上每隔3 m~5 m修一条宽30 cm~50 cm砌石条带,条带间的坡面 种植草皮两种形式。
格状框条护坡
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土质或沙土质坡面,可采用格状框条护坡。可
1. 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2.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 3. 水质恶化

1.2.1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
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
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含水层地下水的 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 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按EL/T 5148的有关规 定。 含水层顶底板破坏修复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 均地下水位埋深应不低于破坏前同期的25%。
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作网格的格状框条。网格尺寸一般2.0 m见方,框条 宽30 cm~50 cm, 框条交叉点用锚杆固定,或加深埋横向框条固定;网格内 种植草皮。
坡脚挡土墙防护
削坡后因土质疏松或废渣、废石、弃土等松散土石堆,可
能产生崩塌,危害到行人、耕地、水利设施等安全,在坡 脚处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同时可根据需要在距坡脚1m 处,开挖防洪排水渠,断面尺寸根据坡面来水情况计算确 定。

次要工程
防排水工程 植被恢复工程。

填土工程
凹坑、沉陷、塌陷深度不到1 m的,应填平,
尽量恢复为原地类。 凹坑、沉陷、塌陷深度1 m~3 m的,可填平, 也可采用挖高填低,原则上尽量恢复为原地 类。

挖高填低工程
对深度>3 m的凹坑,已稳定的沉陷、塌陷,凹陷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30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根据《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省厅编制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验收技术要求》),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编制和审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返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后一年内,应当向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以上且已完成分期治理工程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向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三、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应当向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书面验收申请;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⒊保证金缴存凭据(复印件);⒋评价报告;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及工作流程;⒉采矿产生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及效果(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土地复垦(整理)项目验收文件);⒋矿区及影响区的矿山地质环境现状;⒌影响矿山地质环境因素及稳定性预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评价结论;⒍附具的相关图、表、照片等资料。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草稿)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草稿)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草稿)前言本办法主要是针对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制订的。

本办法的编制主要参考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与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交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1.0.1为统一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要求,使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其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 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4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5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可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当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及以上且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应当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申请验收报告;(二)矿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收据复印件;(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查,验收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重新委托验收单位。

第八条验收承担单位在接受验收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组主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应少于3人。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五)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考核、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内各类矿山,从事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验收.1。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Z/T223—2007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38—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T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UDC—TD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204—9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GB78(30—92)—87 森林土壤测定方法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J137—199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 WBH002 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4术语和定义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治理和恢复工作,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02
CHAPTER
矿山资源污染
地质灾害隐患
01
02
03
04
矿山开采导致地表地貌景观的改变,如山体破损、地面塌陷等。
经济损失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破坏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如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问题等。
社会问题
03
CHAPTER
治理恢复方案制定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利用价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目标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注重生态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治理措施。
05
CHAPTER
治理恢复方案评估与监测
通过对比治理前后的环境状况,评估治理措施的效果。
对比分析法
定量评估法
综合评价法
建立数学模型,用数值方式表示治理效果,如植被覆盖率、土壤质量等。
采用多种指标,综合评价治理恢复的整体效果。
03
02
01
监测治理区域内的土壤质量,包括土壤成分、重金属含量等。
土壤质量监测
通过矿山治理和恢复,可以开发矿山生态旅游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促进生态旅游发展
03
加强政策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01
注重环境保护
在未来的矿山开发中,应始终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02
采用先进技术
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矿山治理技术,提高治理效果和效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 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方案
编制、实施和监督
0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程度较为严重。 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导致地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采矿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导致地质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剧。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类
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工程地质 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矿山企业责任和义务。
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地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 山企业合规运营。
实行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对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和制约。
技术支持与人才培养
推广先进技术
3
不同地区和不同矿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具有 差异性
目的意义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 护的协调发展
保障采矿活动与地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生 态平衡
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 化和法制化
方案范围
方案适用于各类矿山,包括大 型、中型和小型矿山
涉及不同矿种,如煤炭、金属 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等
采矿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包括土地沉陷、土地污染、 土地荒漠化等问题。
采矿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包括地下水水位下降、地 面干涸等问题。
采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 损失等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不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工艺 。
缺乏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和恢复治理措施。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 理的认识不足和管理不到位。

DB41∕T 1836-201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41∕T 1836-201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放坡坡度
不大于设计值
注:基底平面尺寸测量时需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测量。
7.3 挡墙
7.3.1 基槽
7.3.1.1 主控项目
挡墙基槽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b)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验槽记录,检查承载力检验报告。 c)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检查试验报告。 d) 基底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50 mm。 检查数量:每20 m检查1点,每段基槽不少于3点。 检查方法:经纬仪、钢尺测量。 e) 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 1) 人工开挖时,允许偏差为±50 mm; 2) 机械开挖时,允许偏差为±100 mm。 检查数量:每20 m检查1点,每段基槽不少于3点。 检查方法:水准仪测量。
6.2 专家会审
业主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按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会审验收。
7 检验项目
7.1 危岩体清除
7.1.1 主控项目
危岩体清除后山体坡面不得有松动破碎的岩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7.1.2 一般项目
危岩体清除后,山体表面应平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II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DB41/T 1836—201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验收层次的划分,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检验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野验收意见书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野验收意见书
××
项目位置
××市××镇××村
评估级别
三级
野外工作起始时间2010.12.2~2010 Nhomakorabea12.12
验收时间
2010.12.14
验收组成员
××××
验收组
组长
××
验收意见
序号
验收内容
完成质量情况和存在问题
1
基础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齐全性(建设项目规划可研设计资料、环评、水保、地震和邻近勘查资料;项目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区域地质背景资料)
2010年12月14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野外工作验收意见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位置野外工作起始时间验收组成员省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野外验收书项目技术负责评估级别验收时间验收组组长公司市镇村201012220101212三级20101214验收意见序号验收内容完成质量情况和存在问题基础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齐全性建设项目规划可研设计资料环评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1保地震和邻近勘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已收集收集资料较为齐全
现场调查结合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等),对拟建项目布置区进行了重点调查,对潜在环境地质问题、地质灾害隐患点与矿山的相互影响关系做了比较合理的分析。
5
评定等级(对以上各项检查内容评定为优良、良、合格、不合格、对不合格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本次验收对上述各项检查内容逐一评定,1项评定为合格、2项评定为优良、3项评定为优良、4项评定为良,综合评定为良。
3
实际材料图的内容(调查范围的合理性、路线调查方法的适宜性、图面内容清楚、规范、完善、责任栏签署齐全)
调查路线主要采用穿越法,对发现的不良地质现象采用数码相机拍照并详细填写野外调查记录卡片,调查路线布置合理,调查范围能满足评估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4总则
4.1矿山地质坏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彖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圉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闱坏境不协调的 地形地5.1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2
5.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4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4
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7
6.1监测对象7
6.2监测手段7
6.3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7
6.4含水层破坏的监测7
6.5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7
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7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39-200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L/T514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K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mining geo-environment
是指矿山建设与釆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4.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 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一)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73.020
D15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701—20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2010-12-30发布
2011-01-3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0年第12号(总第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察局批准以下1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发布表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701-2010
2010-12-30
201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察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目次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因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等受损,要进行加固、修复。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应建立监测机构,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及监测经费,采取监测与预警预防措施。
对于危险性较大且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负责帮助受灾害威胁的居民搬迁避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0239-2004中2.2.2和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最大可降低0.02。
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地面塌陷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塌陷影响到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等工程措施控制塌陷带上的地下水位下降,控制地面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防渗帷幕工程的技术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等工程措施治理,土地平整一般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填至地表下2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m碎石与中粗砂、0.5m粘性土和0.5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
含水层顶底板
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
防渗帷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按照DL/T 5148的要求。
地下水水位下降
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防渗帷幕工程按5.2.3.2的要求。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是指为消除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
3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3
矿山公园
是指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是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各项防治和监测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治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经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可作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财政出资治理恢复的矿山一律按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L/T 5148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矿山地质环境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是指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三大类。
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技术要求是采用粘性土内填实不小于20m长度,平硐口再加砌100cm厚的浆砌砖、石或混凝土墙。
水质恶化
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防止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串通。
防渗帷幕工程按5.2.3.2的要求。
5
分类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主要分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和井口整治类。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 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5
5
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类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
崩塌、滑坡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注浆加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0219-2006中11.2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5.3.5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边坡
边坡治理类的主要治理工程有削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一般边坡可按GB 50330-2002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具有外倾结构面、坡面已出现较深大卸荷裂隙、发生了较大变形或曾经发生过地质灾害等不稳定迹象的边坡,或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应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边坡工程勘察;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19-2006的规定,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符合GB50330-2002的规定。
5
分类
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和水质恶化的治理。
含水层破坏的
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傍城镇和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或深凹开采的岩溶区矿山,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导致含水层严重破坏或可能对居民点、采矿工程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当采场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边坡条件可选用不同的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高度超过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过8m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状削坡。阶梯平台的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其它地质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平台宽1.5m~8.0m,岩质边坡的台间距6m~12m,土质边坡的台间距4m~8m。土质边坡和坡下有耕地或建筑物的岩质边坡的阶梯平台台阶面应修整为微向坡内倾斜。
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按照DZ/T 0220-2006的要求。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DZ/T 0239-2004的要求,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吻合。
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cm, 碎石含量为30%~80%;也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废土。填土材料应分层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85~90%。
泥石流
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
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1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对象,治理恢复验收工程程序内容,工程验收的步骤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不含放射性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