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档案局窗口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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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窗口办事指南
一、对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依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1年6月21日)
许可条件:《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申请书》、《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受让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意见书》(中文或者含中文译文)、《档案的复制件》各一份。
许可程序:
1、单位或个人县档案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县档案局接收要求行政许可的申请后,确定是否受理。
3、确定受理后,县档案局对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
、
4、县档案局(馆)政务服务窗口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