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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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正文
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宁波某磁业公司系浙江省宁波市经营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的企业。

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全球拥有稀土材料领域600余项烧结钕铁硼专利,其在中国许可八家企业实施其专利技术后,决定不再增加新的被许可人。

宁波某磁业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多次请求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许可而被拒绝,遂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停止侵害(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宁波某磁业公司经济损失7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故判令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停止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赔偿宁波某磁业公司经济损失490万元。

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的烧结钕铁硼专利不可替代,亦不足以证明存在独立的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的专利的许可市场,故难以认定本案相关市场为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所拥有的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的专利的专利许可相关市场。

在此情况下,根据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的需求
替代等情况,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包括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

鉴于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就是用于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且烧结钕铁硼材料(产品)的市场份额等状况能够更为准确且方便地反映烧结钕铁硼生产技术的市场状况,涉案相关市场中技术拥有方的市场力量可以通过烧结钕铁硼材料市场的市场份额予以评估。

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宁波某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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