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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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2)
3、构建综合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大平台
所有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实现前台一个窗口对外,后台一个系统支撑,在此基础上统一建设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和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提高运行、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功能进行整合,构建综合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大平台,有利于发挥管理服务的规模效益,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理社会保障事务,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深远意义。

4.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以法律形式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制、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等做出具体规定。

有了立法保障,才有可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5.充分调动社会参与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个方面,不再由政府和单位统包统揽。

这样既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又能调动全社会的资源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篇2]
所谓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主体涉及许多部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是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的,主要管理方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负责制定及公布社会保障主要法规。

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全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

虽然国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法制建设滞后、社会保障管理政出多门、社会保障监管“虚化”等方面的问题。

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社会保障做支持。

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创新社会保障管理方式和方法,使我国总体水平不高的社会保障尽可能惠及到更多的人群,对于消除社会贫困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的综述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时至今日,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显现出很多方面的弊端,对此,许多学者展开了相关研究,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模式、现行体制的弊端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根据国情各不相同,关于中国应当建立何种模式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应该承担样的责任,二是中国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三是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

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发挥作用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绕不过去的。

主张实行自治管理模式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应实行自治管理模式,即社会保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

保险机构的最高领
导权属于代表大会,雇主和雇员各占一半。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而理事会采取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孙久鹏,1996)。

郑功成(2004)认为,中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模式应当由政府集权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化,成立政府、雇主代表、劳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3+1模式),实行自治管理。

主张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中央集权制管理,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度也较高,由政府来推行和发展社会保障阻力较少,效率较高,而市场只能在社会保障管理中发挥补充作用(宋文斌、张强,2004)。

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熨平经济周期稳定经济。

收入分配主要应该集中在社会保障体制建设。

政府更应该关心的是设计一套机制来使社会中的民众基本上无差异地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有政府提供的成果和福利。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才是政府的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徐策,2017)。

另有部分学者主张发挥政府和市
场的双重作用,实行混合型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这种观点认为,政府的长期目标应是发展竞争性的社会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应承担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主导责任,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资金筹集制度(李绍光,2002)。

关于中国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

有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症结在于管理体制不统一,因此主张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组建国家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民政部、人事其它部门中的有关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

① 也有学者认为不能追求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而应当建立分散和集中相统一的管理体系。

根据各项社会保险管理要求上的差异,把共性较强的那部分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如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具有较多的共性,可实行集中化管理。

而把特殊性较突出的若干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需要解决好的问题。

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中普遍存在权利划分不清的现象。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和监督运行机制方面,亦缺乏相互配合和有效协作,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黄书亭,2004)。

中央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的监督和管理和对地方政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应该更多地承担社会保障组织实施的责任(杨方方,2017)②。

从社会保障事权划分的角度来看,政策法规制订权、大规模的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权、全局性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供给和补偿权宜由中央政府承担,而政策解释权、较小规模的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权以及地方属性更多的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供给和补偿权则可划归地方政府(杨良初等,2004)。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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