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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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09
•【字号】锡政办发[2008]336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3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落实工伤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由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参与建筑活动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由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本办法颁布实施时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凭批准文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2‰缴纳,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06‰缴纳,拆除工程以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
已开工工程进度未完成50%的,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70%缴纳,工程进度已完成50%以上的(小于70%),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50%缴纳,工程进度已完成70%以上的,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30%缴纳。
对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或办理工伤保险后又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
间不得施工。
工伤保险费由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采用实名制,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参保时需提交参保农民工花名册,参保农民工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不作参保处理。
第五条工伤保险参保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合同竣工之日止,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合同竣工之日止。
合同期延长的,应在竣工之日前15日内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参保期的手续,如不办理延长手续的,合同延长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不作参保处理。
建设工程因追加项目并增加预算造价的,按追加项目的预算造价和规定的费率补缴工伤保险费,否则在追加项目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不作参保处理。
第六条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待遇涉及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及其供养亲属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建筑施工企业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享受手续,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发放给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或工伤农民工。
(一)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二)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三)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
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工致伤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和未达级的农民工,由建筑施工企业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工伤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七条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第八条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市施工的,可以为其在外省市使用的所有农民工按本办法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施工,未在当地为在我市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本办法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
第九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