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守则资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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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资料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6、综合办公室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全科、生技科、综合办、劳资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2)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4)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职业病防冶
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科、综合办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三、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冶疗规定:
⑴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
冶疗或疗养。
⑵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巫山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
3、生技科、安全科协助综合办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全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综合办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
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综合办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汇总)1郑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职
业
病
防
治
规
章
制
度
目录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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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
为防控、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矿成立了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的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企业管理处为职业安全卫生日常管理机构。
一、职业安全卫士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责
(一)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引述监测点,协助卫生监测站队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
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
建立工作。
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档案。
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负责新入场员工上岗前得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8、负责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9、负责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
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