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突发安全事件案例分析(学习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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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组织大型活动过程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案例分析
东港市第四中学李运昌
背景:
学校组织开展大型活动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目的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但在开展此类活动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伤害事故,如何避免此类活动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如何妥善处理是学校领导应当重视的问题。
事件:
二00四年九月末,我校举行一年一度的田径运动大会,在4×100米接力赛中,初三⑴班的一名运动员在离终点50米处,突然感觉跨部疼痛,下场后坐在地上不敢动弹,学校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
经检查,医生断定该生胯骨撕裂,需手术复原。
根据医院诊断该生住院治疗两周,花去手术费、治疗费9000余元。
家长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用。
学校经过慎重研究,最终给付全部医疗费用。
评析:
和其它事故处理一样,首先确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应当判断学校和本人谁是过错方。
首先,学校组织开展运动会是学校正常的计划,没有过错;在比赛过程中,学校组织有序,无外来伤害对该生的袭击,也无过错;该生积极参加运动项目,在比赛过程中无违规现象,也无过错。
那么谁应当承担责任呢?分析认为,学校和学生都无过错,但该事故发生地点是在校园,且该生参加的是学校组织的有
意义的活动,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由学校承担,故最终学校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
大型活动中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反思:
1、学校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组织者要精心设计。
活动前要制定出预案,对于每个环节都要精心组织设计,把各种情况考虑进去,防患于未然。
同时要对参加者加强安全教育,像上面的案例,对于参加比赛的人员应事先做好身体检查,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劝其放弃,以防事故的发生。
2、加强设施的检查。
例如:车辆、途经的道路状况以及开展活动场所的安全状况,消除隐患。
3、组织者应增强责任心,努力提高组织管理水平,熟悉业务,时刻注意整个活动中学生的动向,不得擅离职守。
4、事故一旦发生要及时处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避免因延误时间造成更大的损失。
学校还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与家长沟通,促成事故的妥善处理。
5、不要因害怕事故的发生就消极等待,什么活动也不搞了。
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这样的情况,因为害怕事故的发生,大型
活动一律取消,学生被剥夺了亲近自然,走进社会的权
利,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因而,学校领导应积
极开动脑筋,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同时加强对学生的
安全意识教育,做到活动正常开展,安全得到保障。
踢足球引起的伤害
东港市长安中学乜明春
背景: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上体育课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一名学生眼部受伤。
事件:
2002年5月16日下午,我校初二3班学生赵玉刚上体育课时,
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边上的空地上跳绳。
当体育老师组织女同学跳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男生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赵某手捂眼睛,蹲在地上。
原来,赵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张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地上后反射到赵某脸上,眼睛受伤。
体育老师见赵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赵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
放学回家后,赵某将自己眼睛受伤的事告诉家长,家长见孩子眼睛并无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
第二天早上,赵某感觉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受损,急需治疗。
当家长知道赵某眼睛造成损伤后,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发生的伤害,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4230元,并索赔1万元。
家长理由:一是体育课踢足球不能安排在雪地上进行;二是张某是一名留级生,年龄比同学大,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足球,容易使小同学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医院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
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规定的体育项目,学校也知道应在标准的体育场上进行,但学校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多年以来学校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两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张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两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体育老师也在认真组织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赵某,没有及时送医院检查,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赵某眼睛有什么异常,赵某也讲自己视力正常。
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需送医院检查。
家长做不到的,不能要求学校做到。
最后,学校、赵某家长和张某家长三方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赵某眼睛的423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赵某家长承担30%,张某家长承担20%,事故得到解决。
评析:
本案发生后,家长情绪十分激动,提出一些要求也是在意料之中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对待。
本案中,学校能及时做好家长工作,特别是能安排教师为赵某补课,并多次慰问赵某,使学生家长情绪稳定下来。
处理案件中,在律师的帮助下,赵某家长认识到,学校体育课没在正规的足球场踢球,事故发生时体育教师没在学生身边,事故发生后又没有及时送医院治疗,学校的确有欠缺的地方。
但赵某事故的发生与学校不存在内在、必然联系,所以,不应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学校。
当赵某家长认识到这些后,感到了学校解决问题的诚意,最终为解决事故奠定了基础。
对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反思
东港市大鹿岛学校房永堂
背景: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校外青年进入校内玩篮球致使学生意外伤害的事故。
事件:
2006年10月18日下午,我校举行篮球比赛,校外青年王某未经允许进入校园内,看到一群学生在没有比赛的场地内玩篮球,他就和学生一起玩起来,在抢球的时候不小心和学生李长春发生碰撞,致使李长春两个门牙断掉,当时鲜血直流。
学校闻讯后,立即将李长春送往医院,并通知了家长,由于鹿岛医疗条件差,家长先后六次领其出岛接牙,期间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累计达3600元,事后学校调解,王某包赔李长春各类费用2800元,学校负责500元,其余费用则由李长春自负。
此处理结果达到了学校、家庭全部满意。
分析与反思:
1、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学校应负有一定责任。
学校管理不到位,教育不够,是诱发事故的一个因素。
但并不是最主要和最直接因素,该生意外虽然发生在校内,但当时他的行为属于个
人行为,是和直接责任人发生矛盾,场地无隐患,意外发生后又能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往医院治疗,没有拖延治疗时间,此意外纯属学生自己所造成。
2、双方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应负有一定责任。
学校管理不到位,教育不够,是诱发事故的一个因素。
学校是应该负责。
学校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学校只能承担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不应承担经济补偿,若学校一味迁就,遇事就补偿,结果会给学校以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
3、为圆满解决这个问题,经公安部门的调解,学校从关怀学生、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做出了让步,终于达成共识,使该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4、通过这次教训是我们真正感觉到校园安全工作不
能只挂在嘴上,表现在形式上,而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时的疏忽就会造成伤害,要全方位思考校园存在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训练运动员时发生的事故
东港市桥东小学张淑文
背景:
2004年4月,东港市桥东小学的全体师生都在为筹备春季运动会而紧张地忙碌着。
事件:
有一天上午的第三节课,六年四班的班主任老师利用自习课训练本班的运动员。
在完整的准备活动之后,学生便各司其职,认真地练习自己的项目,而此时的跳高场地却发生了意外,班级李某平时跳高习惯左脚先起跳,跳了几次后,想试试换右脚起跳是否能再提高成绩,但由于用力不当,瘫倒在地上。
正在场地上组织活动的班主任老师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经过仔细询问,得知该生右膝损伤,立即报学校领导并通知了李某的家长,又与其他两名学生一起驱车把李某送进了
医院。
经医生检查,右膝韧带抻断,需要马上进行手术,班主任与家长将其送进手术室。
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该生痊愈出院。
在此期间,李某的家长曾找到学校领导提出质疑:儿子的意外发生在校内,学校是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校方认为:该生意外虽然发生在校内,但当时组织者(本班班主任)已经带领学生做了相应的准备活动,并查看了场地无隐患,意外发生后又能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往医院治疗,没有拖延治疗时间,此意外纯属学生自己所造成。
但学校考虑到孩子是为了参加集体活动而伤,拿出500元钱看望了孩子。
家长考虑到,班主任老师教孩子多年,对孩子认真负责,也就接受了学校的意见。
评析:
1、学校的责任问题
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
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上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文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之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学校对学生应尽到保护、照顾、管理之责,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等亲属,学校不在其列。
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的责任。
2、事故的性质与民事的承担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学生的伤害是在为了参加学校召开的运动会,班主任组织学生训练期间,按照老师的布置要求进行体育锻炼中所致。
老师在训练前,让学生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后,才让学生自己练习,班主任尽到了责任。
学生依老师的要求进行,不存在过错的情况。
但是由于学生改变了自己的跳高的方式,又没与老师商量,整个事故是
在片刻瞬间发生的,故要求老师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避免等也是不切实际要求。
所以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故。
不能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考虑到学生家庭较困难,拿出500元钱给了家长,这是感情上的“给付”而不是“赔偿”。
体育课应加强安全教育
东港市石佛中学管德利
背景: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上体育课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一名学生小腿骨裂受伤。
事件:
上学期的时候,我校初一的一名男学生王刚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腿摔的骨裂了。
刚开始上课做准备活动时,这位同学就没有充分的做好准备活动,在组织活动时也没有听从老师的安排,而且在踢球时由于同学较多,为了抢球互相碰撞比较激烈,被同学拌了一跤,摔下去时腿一只在内一只在外,从而导致小腿骨裂了。
事件处理及分析: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通知家长并组织人员将王刚迅速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使王刚的伤情得到了及时控制与治疗。
经过救治,前后共花医疗费三千八百余元。
围绕这笔医疗费,学校与家长产生了分歧。
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受伤负有全部的责任,应负担全部医疗费用,而学校认为学生在学校上课其间发生的意想不到的事情,并在开始是教师强调并做好准备活动,但王刚没有做好,没按学校的要求做,同时踢球时由于同学较多,为了抢球互相碰撞比较激烈,被同学拌了一跤,家长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家长不服。
最后学校与家长协商,由家长负担了一千元前,其余部分由学校负担。
结束了这种事故纠纷。
案例评析:
通过这件事情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学生的身心都受到了伤害,
危害了学生的生命安全。
因此,在以后组织体育课时我们首先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认真做好课前的准备。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课堂常规,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每堂课课堂常规要贯彻落实,加强纪律性,狠抓常规的执行。
课前还要检查器材的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正确运用奖励与惩罚的方法,来影响和改变学生的行为,制止和阻止违纪行为的产生,预防不良后果的产生。
而且,在平时上课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
向学生传授一些预防运动损伤的知识,告诉他们在碰到运动损伤时,应该如何自救,以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并且要知道一些最常见的、简单的急救方法,为发生意外做准备,以防止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
幼儿园事故处理要合情、合理、合法
东港市黄土坎镇中心小学孙义山
背景:
2003年12月29日下午,东港市黄土坎镇中心幼儿园(附设在小学)大班幼儿小强和几个小朋友请假上厕,上完厕所
后没及时返回活动室,跑到游戏场地荡船上玩耍。
事件:
当时有两小朋友做在荡船上,小强站在船头的位
置,玩着玩着,上厕所回来的小明突然将荡船游了起
来,当时站在船头的小强被突如其来的荡船撞倒在地,站不起来了,听到哭声,班主任老师立即赶来,发现小强的腿不能站了,便立即将小强送往乡镇医院就治,经诊断小强是左大腿骨折,班主任教师当场支付了小强当时的医药费,并通知了小强的家长,小明的家长听说后也赶到了医院,知道事情的经过后,第二天给小强家长送去了3000元的医疗费,小强的家长对小明家长的举动和老师及时把孩子送往医院表示了感谢。
因乡镇医院条件有限,无法实施手术治疗,第二天孩子
转到丹东市230医院治疗,校领导得知后立即和幼儿园长到市医院看望了小强,并告诉小强的家长照顾好孩子,幼儿园会妥善处理这件事的,在此期间幼儿园长安排班主任老师多次去医院探望小强,给小强买了喜欢的玩具,家长非常感动。
三个月后,小强的家长带着13000元的医疗费单据,找到幼儿园,要求幼儿园赔偿所有医疗费,理由是小强是在幼儿园被撞的,孩子交给老师,老师就是孩子的监护人,老师没看好孩子,幼儿园就应承担责任,小明的家长也改变了态度,说医疗费他不该拿,孩子交给老师,老师就是监护人,孩子的过错也是老师的责任,也要求幼儿园返还他的3000元钱。
不少人也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把自己的孩子送进幼儿园,幼儿园理应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医疗费应有幼儿园全部承担。
那么幼儿园到底应不应该负全部责任呢?校长认为首先要弄清幼儿和幼儿园到底是不是监护关系,对此校长非常重视,亲自处理此事。
首先让幼儿园长与小强的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其次查找有关法律条款,咨询律师,认为以上观点是无法律依据的,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因为幼儿的父母并没有明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事实上幼儿园也不可能接受这种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以上法律法规足以说明幼儿园和幼儿的关系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幼儿园履行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是监护职责和监护职责,教师的责任是管理不善。
明确了责任的划分后,校长和幼儿园长不是消极的等待,而是积极面对,亲自登门协商解决,并告诉家长也去咨询律师,向家长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让家长心服口服,最后在和谐的环境里由小明和小强家长和幼儿园,根据各自的过错和责任分担达成协议:小强医疗费共花13000元,保险公司理陪8000元,小明的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赔偿3000元,小强虽然也负一定的责任,但因身
体遭到伤害不承担责任,幼儿园负次要责任承担2000元,幼儿园再向班主任教师追偿。
评析:
幼儿园对小强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做法是正确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具体体现在:
学校领导对小强的伤害事故非常重视,并亲自和幼儿园长一道协商处理此事。
首先让幼儿园长与小强的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其次,园方查找有关法律条款,请教律师,掌握处理小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请医院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幼儿园和家长就医疗费赔偿和后续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使“小强幼儿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这个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1)符合情理。
小强的发生事故后,幼儿园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事件发生后,老师和幼儿园长立即向校长进行汇报,校长和园长第二天立即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小强家人非常感动。
家长提出要幼儿园承费时,校长及时派幼儿园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等事宜,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得到了家长的宽容。
(2)符合法律。
幼儿园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幼儿园对此次幼儿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明不遵守纪律借上厕所之机玩荡船和不遵守游戏规则造成小强的伤害,家长负主要责任;此次幼儿受伤不是老师的行为所致。
而是老师管理疏忽,没有及时叮嘱,所以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经过幼儿园的努力,本次幼儿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解决。
但从此次事故中,我们得到了很多启示:
(1)建立安全责任制,强化幼儿安全教育。
教师不但让幼儿知道哪些事可以做,不可以做;还要让幼儿知道怎样做,教给幼儿回避危险的技能,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唯一方法。
(2)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预案制、追究制。
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教师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幼儿园应及时救助被伤害幼儿,并应当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对于工作失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
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因为大型玩具无人看管,又是在室外,很可能出现一些不安全因素。
所以幼儿园教师在每一次玩耍之前,要认真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
(4)要细化幼儿园安全工作。
幼儿园应尽可能地在细节之处多考虑,保障孩子的安全,如幼儿园的户外场地的地面是否平整?孩子每次玩耍的时间是否太长?幼儿园是否有严格的接送制度?教师在孩子活动时是否仔细照顾孩子……
(5)事故处理要以人为本。
校园或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要注意合情、合理、合法,以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使伤害事故得到圆满的解决。
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
东港市碧海小学曲翼
背景: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六年(3)班的黄老师在学生到校的第一天,又强调了发型问题。
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
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
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这些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
流里流气"的感觉,黄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事件: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
早上第一节课,苏某一进教室,黄老师二话不说就把他叫到讲台前罚站了一节课。
下课后,黄教师又把他叫到办公室严厉地质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
"学生回答。
"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黄老师声调里明显带着几分火气。
"我喜欢!再说家里都不反对,管这么宽干嘛?"学生理直气壮。
“啪!”黄老师顺手推了他一掌,骂道:“你这个痞子!我就要管得宽。
”说着,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
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
"边说边去夺老师手里的剪子,结果自己的手在抢夺中被划了一道深深的口子。
苏某捂着鲜血淋漓的手,哭着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
看见儿子这副模样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
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
评析:
在本案中,这位黄老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就这一点来说,黄老师应该向学生及家长道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罚抄作业、歧视品行有缺点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等,不仅仅是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或投诉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
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
知法、懂法、守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
我们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遇事要能冷静思考,特别是平时要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