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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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守则
一、从事医用诊断工作,必须持有“放射诊疗工作许可证”,“许可证”应悬挂于工作场所醒目位置。
二、医用X射线机防护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经放射防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临床使用,并定期进行机器性能检测:
三、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相应专业技能,熟忍防护知识,健康条件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四、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当采用其他诊断技术能获得相同诊断效果时,应向临床医师建议避免采用放射诊断技术;
五、为减少人员受照剂量,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六、从事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X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
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
七、放射科必须配置供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需用的防护器材;
八、医用X射线机工作区及机房防护门上应设置警告标志。
X 射线运行时必须关闭防护门、窗,并使用防护门上方红色信号灯;
九、X射线检查时只能有一名受检者在机房内,陪检者及其他受检者均不得在机房停留如受检者必须要人扶持,应对扶持人员采
取局部防护措施:
十、候诊区应设置放射卫生防护宣传栏,张贴“受检者防护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