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版之欧阳语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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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院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临床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激素类药物
(一)、激素类药物可分为五年夜类:(1)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包含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糖皮质激素、盐皮质激素。

(2)性激素类:包含雌激素类、孕激素类、雄激素类、同化激素类、促性腺激素类。

(3)甲状腺激素类:包含促甲状腺激素、甲状腺激素类。

(4)胰岛素类:包含长效胰岛素类、中效胰岛素类、短效胰岛素类。

(5)垂体前叶激素类:包含生长激素类、生长抑素类、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释放激素类。

(二)、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响。

2、激素类药物在非需要时,应尽量不必;必须使用时,应严格依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克不及将激素类药物看成“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计划,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办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用度支出。

(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办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出3天,使用剂量不超出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取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办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惯例弥补钙剂和维生素D,以避免骨质疏松的产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
时发明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合适皮质激素的生理排泄规律。

在撤药时,应采纳逐渐减量的方法,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避免各种感染的产生,特别是避免多重感染的产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安慰,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呵护胃粘膜药物。

6、下列情况尽量避免使用糖皮质激素:
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
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
⑶、病毒感染,如水痘、纯真疱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
⑷、消化性溃疡;
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
⑹、糖尿病;
⑺、高血压病;
⑻、妊娠早期和产褥期;
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可是,若有必须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才干控制疾病,挽
救患者生命时,如果合并上述情况,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上述病情变更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二)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

对其它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响。

2、勿间断治疗。

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摆荡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

3、治疗期限。

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察,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需要时经一按时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

4、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

(1)、雌激素类药
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

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响,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响。

需要时可改成肌注。

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成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

(2)、孕激素类药
年夜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

(3)、雄激素类药
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

每月总量以<300mg为宜,年青妇女应慎用。

(4)、LHRH(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及克罗米芬
用药过程中应适当注意卵巢可能呈现囊性增年夜,并可能破裂以及蒂扭转等。

(5)、个体反响
机体对激素的反响经常使用明显差别,相同的剂量可能引起不合的效果和反响,用药应注意个体反响。

三、激素类药物的管理
1、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

3、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4、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依照《处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血液制剂
1、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含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2、为包管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3、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4、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合适血液制剂贮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5、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分(药剂科)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包管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陈述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陈述。

6、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

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挂号、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合适规定后方可入库。

7、入库血液制剂依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解冻。

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避免过期失效。

8、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
别是人血白卵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9、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响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

遵循不良反响“可疑即报”的原则。

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响或潜在风险,如血浆卵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如发明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响/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响/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卫生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分接受调查处理。

10、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本院“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增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11、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12、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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