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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国家――所谓民族国家,是指建立起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2、城邦――所谓城邦,即城市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
1、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5、宪法委员会――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中比较重要的监督机构。

6、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3、制衡――所谓制衡,则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利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利都不能独占优势。

4、法制――意为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一套设施和制度,其重点是落实在法的强制性、合法性、技术性。

5、宪法委员会――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中比较重要的监督机构。

6、直接民主制――是指任
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
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7、纯粹法学――是指把法
律作为一个摆脱道德和政治价
值判断的、纯粹属于“社会技术
问题”的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名词解释及简答
1、选举制度――是选举产
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
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
列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普选制――所谓普选制
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限制
地平等享有和自覦是指候选人
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竞选保证金,
如果选举中所得选票达到
3、无记名投票(秘密投
票)――是指选民遵循选举法
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
票并亲自投入票箱,选票不署
名,不向他人公开。

4、强制选举――是指并非
出自选民意志的选举,即公民
在选举中难以做到或完全不能
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
投票以及把票投给谁。

5、选民资格――是指公民
参加选举所应满足的法定条件。

6、选举保证金制度――是指
候选人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竞选
保证金,如果选举中所得选票
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
则可发还,否则由国家没收。

7、选民登记――是指选民
在行使选举权之前必须按照法
律规定在选举机构进行登记,
以确认选民身份。

8、地域代表制――是指把
全国按地域划分为若干个选举
区,按选举区进行投票。

9、直接选举――是指代表
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选
举产生。

10、间接选举――是指代
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投票
选出的选举人选举产生。

11、多数代表制――是指
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
只要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
票即可当选。

分为相对多数代
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两种。

12、相对多数代表制――
又称为简单多数制,即由获得
本选区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或候
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当选,无须
超过半数或达到一定比例。

13、绝对多数代表制――是指
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
所获得的选票必须超过本选区
全部选票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14、多轮多数选举制――
是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
的投票,在前几轮中要求候选
人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
选,最后一轮由在上一轮投票
中得票最多得两名候选人竞选,
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15、比例代表制――是指
根据参加竞选得各政党候选人
所得的票数,按比例分配议席。

16、混合代表制――是指
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
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选票计算方
法。

17、竞选――是指西方国
家在投票选举国会议员和其他
国家公职人员之前,各候选人
为使自己当选而展开得争夺选
票得活动。

18、选举监督――
是指依法检查选举活动中的行
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于
防止违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
动的破坏1、现代政党――现
代政党式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
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
定阶级或阶层中的活动分子,
基于共同的意志。

2、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长期。

3、体制外政党――是指那些虽然可以合法存在,但由于其在政党竞争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只能起非常微小的影响作用,实际上是被排除在政党竞争和政府体制之外的小型政党。

4、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而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政权的形式。

5、寡头政治――是指一个政党执掌政权的政党制度。

6、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存在许多政党,其中两个居于垄断地位的政党,通过定期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控制国家机器,其中一党是执政党,另一党是反对党。

7、多党制――是指西方国家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轮流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轮流执政的制度。

8、政党政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政权的形式。

9、寡头政治――是指政治体系
的运作受少数掌权者的控制,
公民对其无法行使有实际意义
的约束。

10、政党分赃制――是指
竞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
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的做法。

11、利益集团――是指具
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目
标,基于共同利益要求而组成
的社会团体。

二、名词解释及简答
1、议会――又称国会,是
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

2、两院制――是指议会设
有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
议会职权的制度。

3、一院制――是指议会只
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
全部职权的制度。

4、非平衡的两院制――非
平衡的两院制中的“非平衡”是
指两院的职权大小不对称,强
弱不均匀。

5、平衡的两院制――以美
国为最典型,美国参众两院的
地位和权利是相等的,两院共
同平等的行使立法权。

任何一
院对另一院通过的法案都拥有
绝对的否决权。

6、议会党团――是指由议
会中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
的、以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
的行为为目的的政党集团。

7、立法权――即制订和修
改法律的权利,包括立法创议
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

8、调查权――是指议会对
政府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权得到
证言和有关记录的权利。

9、弹劾――是议会控告违
法失职的政府首脑、高级行政
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并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一种司法程序。

10、非常会议――是指在
例行会议以外为解决特殊需要
而召集的会议,其中包括临时
会议、特别会议和紧急会议。

11、议会的解散――是指
基于特别的原因。

为更换下院
议员,组成新的议院而采取的
中断全体议员的法定任期,使
之在任期届满以前丧失议员资
格的行为。

二、名词解释及简答
1、国家元首――是指主权
国家形式上或实际上对内对外
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组
成部分。

2、国家元首的世袭制――凡担
任国家元首职务,不经民主选
举,而按照血缘关系依法世代
相传,属于世袭制。

3、国家元首的选举制――
凡按照宪法或法律规定,国家
元首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并
有一定任期,属于选举制。

4、虚位元首――在实行君
主制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
国家元首由于主要从事象征性
和礼仪性的事务,不掌握国家
实权,因此被称为虚位元首。

5、实权元首――在共和制
国家中,国家元首由于其往往
兼任政府首脑,掌握很大权利。

并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因此被
称为实权元首。

6、二元君主制――是指在
君主制国家中,君主大体上仍
然保持着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
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政大
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利中心的
一种君主立宪制。

7、议会君主制――是指在
君主制国家中,国家实权完全
掌握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的内
阁手中,作为国家元首的君主
只是在形式上享有广泛权利的
一种君主立宪制。

8、集体元首――凡由两人以上组成合议的机关,有它的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合行使元首职权者,为集体元首。

9、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利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0、内阁制政府首脑――内阁制政府首脑一般称首相或总理,通常由在议会总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

11、总统制――是指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独揽国家最高行政权利的一种政体形式,与内阁制相对。

12、半总统制半议会制――是指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以总统为国家权利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13、委员会制政府――是指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体形式。

14、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1、权限划分――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之间的划分
2、国家结构形式――是指
国家结构在特定的国家的具体
表现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整体
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权机关
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
的构成形式。

2、单一制――是指由若干
分层级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
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3、联邦制――是指由若干
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 B 8、民
族区域型地方政府――是指多
民族国家基于解决少数民族问
题的需要,在民族聚居区域组
成的国家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
府。

4、一般地域型地方政
府――是指国家基于按地域进
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组成的国
家单元结构所设置的政府。

5、市镇型地方政府――是
指国家基于市镇地区专门管理
的需要而组成的国家结构单元
所设置的政府。

6、公共事务,依据国家宪
法和法律规定,拥有程度不等
的自治权的地方政府。

7、特区政府――是指国家
为着某种政治的、经济。

8、特殊型地方政府――是指国
家基于各种具体的特定政治需
要或行政需要,设置少量的国
家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府。

9、行政体政府――是指地
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产生,
完全隶属于中央政府,服从其
指挥,对其负责。

10、自治体政府――是指
由一定地域的居民选举产生,
管理本地域的地方公共事务,
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拥
有程度不等的自治权的地方政
府。

11、特区政府――是指
国家为着某种政治的、经济的
或其他某些特殊目的而设置的
地方政府。

12、城市政府――城市政
府是国家设置在城市地区的地
方政府。

13、议会委员会制――
是指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
为一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14、议会市长制――是指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由两
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的城市政府
组织形式。

15、市长制――又称市长
议会制,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
机关分设、立法与行政分立制
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16、议会经理制――是指市议
会专门聘请一位市政管理专家
任经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
的市政府组织形式。

1、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按
照法律和程序,以条文形式制
定的,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
法规。

2、判例法――是指由法官
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
此也称法官法。

其基本原则是
遵循先例
3、司法独立原则――是指
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
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
不受其他权利机关和任何个人
的影响和干预。

4、司法机
关――司法机关是一个整体概
念,包括审判机关,即法院,
还有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5、审判机关――即法院,
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6、检察机关――是代表国
家为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公诉
的机关。

7、司法行政机关――是对
司法行政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

8、陪审制度――是审判机
关依法由公众中产生陪审员在
庭审中参与审理案件的制度。

9、司法审查――又名宪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10、行政裁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裁决行政争议。

具体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做的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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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小选区制:指一个选区只选一名议员,只能采用多数票制,即候选人以获得相对多数票即当选的选区划分制度,对大党有利。

2、大选区制:又称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可选出两名以上的代表,这个使小党虽然票数较少,但是也可能分得相应的议席,选民的选举机会也多一点。

3、比例代表制:是使得各政党所得的议席与其所得的选票成正比的计票方式。

小党如得到一名议席所需选票,便可以选出一名议员。

这种制度只能在大选区制实行。

4、成文宪法:指一个国家用名
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
现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
范。

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一
经产生,确定在该成文法典中
的法律规范即为宪法规范。


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
主要形式,它以其所规定的宪
法规范的肯定性、明确性、集
中性和便于了解等特点,为各
国制宪活动所看中,因而大多
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

5、不成文宪法:指一个国家没
有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
其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通
过一般法律文件表现出来。


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
家。

6、议会党团:是由议会中
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或几个利
益观点相同的政党的议员组成
的政党集团,也由一个政党的
议员分别组成几个议会党团的。

议会党团必须是体制内的政党,
并且在议会中有法定数量的议
员才能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分
析形势,提供议案,统一本党
议员的思想和行动,组织指挥
本党议员的活动,保证本党提
出的议案得以通过,参与议会
领导等。

7、内阁制政府:又称责任内阁
制,是一种以内阁制为核心来
领导和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政
府组织形式。

有四大特点:(1)
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者政
党联盟组成(2)内阁对议会
负责,议会对内阁有监督权和
倒阁权(3)国家的元首和内
阁政府首脑由两人分别担任
(4)内阁是一个集体决策班子,
内阁成员共同对所制定的政策
负责。

最早实行内阁制的国家
是英国。

8、虚位元首:元首在法律上居
于很高地位,享有广泛的权力,
但实际上没有实权,有一些权力
也不能够独立行使,只具有象征
性的地位,享有礼仪性的权力,
是一个位高而权虚的元首。

属于
这一情况的有两类国家:(1)实
行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如英
国、荷兰和瑞典等(2)实行议
会共和制政体的国家如德国、
印度河新加坡等虚位元首虽
然没有实际的决策作用,但不等
于没有作用,其对民族的凝聚、
政权的稳定、社会矛盾的缓和等
起着重要作用。

9、实位元首:元首不论在法律上
还是实际上都享有很高的地位,拥
有广泛的权力。

他们往往既是国家
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一身二任。


于这种情况的也有两种国家:(1)
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
元首,如战前的日本天皇;(2)实
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美洲
的一些国家的总统,美国总统。

1、选举制度及其政治功能是什么?答:所谓选举制度是指关
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
国家公职人员的主体、客体、
原则、程序等规定的总称。


政治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1)普选制是代议制的前提和基础代议制是西方国家政治制
度的核心,因而常把西方政治
制度称为代议制民主制。

普选
制改变了国家最高立法、行政
权力的产生机制,大大提高了
公民在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而普选制是代议制民主制产
生的途径和具体制度保证,没
有普选制就没有现代意义的代
议制,只有实行普选制才能实
行代议制。

(2)普选制市政府
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代议制民
主制的基本精神是国家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是政治生活的主体,政府的权力只有来自于人民,得到人民的委托才是合法的。

而普选制正是取得委托的
手段,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府就
表明得到人民的委托,是合法
的政府。

普选制给资产阶级一
个阶级的统治披上民主化、全
民性、合法性的外衣,有助于
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3)普选制是西方国家权力交
替的方法。

民主政治与专制制
度的重要区别,就是每隔几年
要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
举来决定政权的执政者是否更
迭,也就是说,政府机关权力
的更替取决于选民在普选中的
投票结果,选举成为体制内政
党能否进入议会或者政府,能
否执政的通道、方法和手段。

2、《宪法》和一般法的不同之
处是什么?答:(1)从内容上看,
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社
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

而一般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
一方面的原则,规范某一方面
的行为,其制定权限和程序也
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其
主要功能也是为了保障宪法所
确立的根本制度得以实现。

(2)从效力上看,宪法作为
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何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基
础,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有
关规定。

宪法在法律体系上居
于统率地位,是母法,一般法
居于从属地位,是子法。

(3)
从制度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
的规定和修改通常是按照一种
特殊程序进行的。

其制定权属
于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掌握的
统治权,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
制定宪法。

在制宪过程中,一
般都规定了专门的机构和程序。

而修宪一般都规定了有复杂的
修改程序。

基本上是要求经最
高权力机关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方可生效。

而一般法律、
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则不需要这
样的复杂过程。

只要由宪法规
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
过即可。

(4)从宪法的解释和
实施上看,宪法的解释和实施
一般都在宪法中做了规定,有
三种情况:a、由立法机关解释
和监督实施(承认立法权至高
无上的国家有此规定,如瑞士)
b、由司法机关解释和监督,源
于美国c、由特设机构来解释
和监督实施,如法国的宪法委
员会。

3、政党制度,政党如何参与
到代议制民主政治运作中去?
(与选举、立法、政府的关系)
如何运用规则和程序?政党与
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从机构
和程序上说)
答:“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
律规定或者实际生活中形成
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
响国家政权的具体体制和运
行机制,包括与其它政党的
相互关系制度,也可以说“政
党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党
行使或干预国家政权控制政
治活动的方式的总称。

代议
制的基本含义是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但是人民不能直接
行使权力,而是通过选举制
度、通过一定选举程序选举
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议会或
者国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不同利益阶层的公民通过代
表自己阶级阶层利益的政
党与国家的选举机构一起组
成选举机构和班子。

政党提
出本党参与竞选的的各类候
选人,参加竞选。

在竞选中
胜出的政党可以获得授权组
织内阁政府,行使统治权力。

通过对立法机关议会或者国
会的掌控行使国家最高立法
权,从而将本政党的政治纲
领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其
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意志,从
而实现和维护本阶级阶层的
利益。

可以说政党是代议制
民主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公民通过参加一定的政党,
4、议会制度和政党的关系是什么?分析议会在西方政体中的
地位和作用。

答:议会制度和政党的关系:
在西方政党制度还不完善时期,主要是借助议会这一民主形式
进行统治。

在政党制度逐步完
善之后,通过政党参加政治竞选,获得对议会的掌控权,从
而实现各自对国家最高立法权
的控制来实现民主。

议会制度
和政党都是实现民主的方式和
途径,只是在新时期借助于政
党这种政治组织形式更能表达
民主这种形式诉求。

议会的地位:议会是西方代议
制民主的核心,在议会至上时期,居于国家政权体系的核心
地位,享有高度的独立性,拥
有广泛和强大的权力,主宰一切。

在议会衰弱时期,地位下降,失去了政权中心的地位,
很多权力受到限制;决策和立
法权萎缩,行政权膨胀,侵蚀
议会权力。

议会的作用:(1)
使国家权力合法化(2)使阶级意志国家化(3)使权力运作程序化5、西方司法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
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遵守的理念
和规则,由于西方国家利益基
础和价值观念相同,故而其所
遵守的司法原则也基本相同,
主要包含以下基本原则:(一)
司法独立原则:指法院、法官
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
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等权力机关和个人的
影响和干预。

具体表现是:a、
司法审判权独立b、一个法院
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
(包括上级法院)的干涉c、
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实质是
审判独立二)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原则:指在法律形式上宣布
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
并可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
除侵害,予以保障,公民在接
受法律制裁上,也居于平等地
位。

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少
数资产阶级与广大劳动人民存
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前提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是形式
上的平等。

(三)公平审判原则:
西方国家一般认为合乎正义就
是公平,公平审判也就是合乎
正义的审判。

6、美国国会权力有哪几
种?
答:美国国会两院地位平等,
两院平等行使立法权、由于享有的权
力某些偏重,所以国会的权力有两
种情况:1两院共有的权力,主要有
四种:a立法权最基本的首要的权
力,联邦宪法授予国会最高和唯一立
法权,但是在立法范围上受到了宪法
授权的限制,此外还受到了总统否决
权的限制和最高法院的违究审查的限
制。

b财政权政府支出的每一分钱
都要由国会通过的拨款案来拨款;收
入也要由国会财政案决定c调查权
监督政府的权力,美国国会没有倒阁
权,只有对政府行为的调查权。

d弹
劾权国会有权对犯叛国罪、贿赂罪
或其他重罪轻罪的总统、副总统以及
合众国所有文职官员与法官的弹劾权,
由两院共同行使,众议院提出弹劾案,
由参议院进行审判。

弹劾主要是定罪
而不是处罚,一旦罪行成立,被弹劾
者即被免职,然后交由法院按照正常
的法律程序处理。

(一)两院各自特有的权力:
参议院批准条约权,对总统
任命的高级官员的批准权。

众议院财
案权、弹劾案的提案权,以及当总统
候选人没有任何一位获得绝对多数票
时,在得票最多的3位候选人中投票
选举1人为总统的权力。

7、内阁制政府概念及其与立
法机关议会的关系是什么?
答:内阁制政府:又称责任内
阁制,是一种以内阁制为核心
来领导和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
政府组织形式。

有四大特点:
(1)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
者政党联盟组成(2)内阁对
议会负责,议会对内阁有监督
权和倒阁权(3)国家的元首
和内阁政府首脑由两人分别担
任(4)内阁是一个集体决策
班子,内阁成员共同对所制定
的政策负责。

最早实行内阁制
的国家时英国
内阁制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内
阁对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有
关成员(部长)应该定期向议
会报告工作,议会对内阁有监
督权和投不信任案(倒阁)权。

如果内阁得不到议会多数的信
任,内阁就要辞职或者提请国
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
选。

同时,内阁成员又参与立
法工作,议会的重要法案都来
源于内阁,议会的立法工作是
在内阁的领导下进行的,也就
是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并不是绝
对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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