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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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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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依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担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担当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
(三)依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担当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全部、保管或掌握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处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商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支配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担当;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供应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帮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缘由造成多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依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供应肯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

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马上将其送交本公司;
3.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觉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马上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订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担当。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假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依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状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丢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第二篇」【合同标题】: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摘要】:
本合同旨在就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责任险进行约定和规定,确保投保人在购买、使用、维护保险产品过程中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和权益。

本合同包括了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期限等重要事项,以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正文】:
第一条保险责任
1. 本合同所述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以下简称“本险种”)涵盖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在使用、维护过程中由于产品本身缺陷或存在的潜在风险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

2. 本险种投保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至约定之终止日止。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本险种适用于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产品责任风险
事故。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办理理赔手续。

2. 产品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不足、使用说明不
明确等。

第三条保险金额
1. 本险种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风险评估和保险需求,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予以确定。

2. 投保人应按照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实际价值和相应风险进行保险金额的选择。

第四条免赔额
1. 本险种的免赔额为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即投保人领取保险金前需自行承担的风险损失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并在投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免赔额的适用范围根据投保人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实例特性和风险等级确定。

第五条赔偿期限
1. 投保人在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符合相关理赔要求的证明文件。

2.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及相关文件后,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和赔偿金额进行核查和理赔结算。

【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议。

3. 本合同及相关争议应依法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管辖。

【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和清算。

2. 终止后仍存在的保险事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和金额进行处理。

【特此声明】: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参照相关法律和规定
进行订立,一经签字生效。

【投保人】【保险公司】
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第三篇」合同标题: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第三篇」
合同内容:
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1. 本产品责任险适用于企业或个人享有法律保护的各类产品。

2. 本险种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因其生产、加工、销售、运输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

二、投保流程与费用
1.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表格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将提供保费报价。

3. 投保人完成缴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三、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
1. 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限额赔偿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a)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b)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
c) 投保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引发的责任;
d)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投保人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或其他处理方式。

四、索赔程序
1.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或索赔的意向,并填写索赔申请表。

2.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供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后,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批准索赔。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a) 保险期限届满或者投保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终止合同;
b) 投保人未支付保费或违反合同规定。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七、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2. 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为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条款,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并合理使用保险服务。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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