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助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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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助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府发[2013]11号
【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1
【实施日期】2013.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助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府发[201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全民创业
(一)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鼓励支持各类人群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
止外,所有领域均对创业者开放。

建立创业企业奖励激励机制,对于依法经营,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给予创业表彰和一定的奖励;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实施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

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方针,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工程”、“高成长小企业成长工程”和“初创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在资金扶持、融资担保、土地供应、税收减免、创业服务、教育培训、市场开拓、中介服务等各方面予以倾斜。

力争“十二五”末全市新增1000户小型微型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三)加快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

积极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新建设开发和运行管理模式,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和制度建设,建立专业化创业辅导师队伍,不断改善创业孵化环境,提高创业服务能力。

“十二五”期间,全市培育2个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5个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初创小型微型企业100家以上,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

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要设立创业孵化用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上每个县(区)用于创业孵化土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一)设立中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给予专项支持。

县(区)政府根据实际建立相应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扶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型小微企业发展和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和财务会计等服务。

各县(区)设立的其他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应进一步向小型微
型企业倾斜。

(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落实国家、省及本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年底前,对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切实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减负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减免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的规定,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进一步清理取消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收费标准下限征收。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各种摊派。

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创新和畅通小型微型企业维权投诉渠道,切实保障小型微型企业权益。

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

扎实推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筛选确定至少400家重点培育中小微企业,纳入全省“万家千亿”中小微企业融资培育计划。

加强协调互动,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着力突出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园区、“三农”、外贸等领域的信贷支持。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做好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信贷模式、服务手段、担保抵押方式创新,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机制,简化信贷审批流程,不断提升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鼓励中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

大力推动全市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开展直
接债务融资,积极创造条件加入“区域集优”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在中资企业短债指标和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运用方面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鼓励和引导银行向中小微企业给予更多的外汇贷款支持。

加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试点的推广工作,增加中小微企业所占指标份额,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资金成本。

推动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创新融资租赁业务,缓解生产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无力更新设备的困境。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

(三)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约束机制,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积极推广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网,以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测为载体,搭建银企融资平台;开展诚信中小企业培育,评选守信红名单企业。

试点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增级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作用。

鼓励和支持我市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进一步提高担保实力和规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提高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

加大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

对高成长型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

推动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

(二)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

积极争取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的支持,大力扶持我市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

推动实施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行业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整合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资源;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换进程;鼓励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开展智力和技术经济合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

(三)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

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

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发布、集成和综合分析利用等优质服务。

(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各工业园区要在园区内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发挥园区综合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切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水平
(一)支持管理模式创新。

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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