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券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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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券商版本)
XXX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融入方)
姓名(名称):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
证件(个人居民身份证/机构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机构填写):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联络人(机构填写):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固定_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融资年利率:____ %(详见第五章二十四条)
乙方(融出方)
本协议融出方为以下第种情形:
1、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时:
名称:XXX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2、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时:
名称:XXX(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信息:
调集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名称:
资金账号:
证券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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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以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资产履行出资义务,相关法律后果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质押式回购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XXX、XXX《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
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是指符合前提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前提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生意业务。

(二)初始交易: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过程。

(三)购回交易: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融出方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过程,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到期购回,指按本协议约定的购回生意业务日完成的购回生意业务行为;提前购回,指在本协议约定的购回生意业务日
之前提前完成的购回生意业务行为;延期购回,指在本协议约定的购回生意业务日之后延期完成的购回生意业务行为。

(四)初始生意业务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的生意业务起始日,以生意业务实际成交日为准。

(五)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到期日,以交易实际成交日为准。

(六)回购期限:指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的期限。

(七)上海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申报时间:每个生意业务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圳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申报时间:每个生意业务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八)标的证券:指甲方提交质押的证券,为向融出方偿还融入的资金及利钱供给担保。

(九)质押率: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上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

质押率由乙方制定。

(十)购回利率: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在交易到期时甲方支付的资金年化利息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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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天数为365天,用于计算购回交易金额。

(十一)初始生意业务证券数量:初始生意业务时甲方提交质押的标的证券数量。

(十二)初始生意业务金额:初始生意业务时甲方向融出方融入的资金金额。

计算公式为:
初始生意业务金额≤标的证券数量×双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证券代价×质押率。

在扣除初始交易费用后,甲方实际获得的资金可能略小于初始交易金额。

(十三)购回生意业务证券数量:购回生意业务时解除质押的标的证券数量。

购回生意业务证券数量=初始生意业务成交数量+新增股份数量。

新增股份数量指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送股、转增股份等权益事项增加的股份数量以及补充质押的股份数量。

(十四)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融入方向融出方支付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
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购回利率×购回期限/365-已付金额,已付金额为甲方提前偿还的本金金额和支付的利息。

购回利钱=初始生意业务利率×初始生意业务金额×购回期限/365
(十五)履约保障比例:是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及合并计算的补充质押所对应的资产对负债的保障倍数。

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红利或利息+公司认可的其它资产评估值-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应付金额
甲方应付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购回利率×计息天数/365-已付金额,计息天数为初始交易日至计算当日的自然日天数(计头不计尾),已付金额包括甲方提前偿还的本金金额和支付的利息。

(十六)预警线、平仓线、提取线
预警线,指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该值时,乙方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提示风险;
平仓线,指履约保障比例达到该值时,乙方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前购回或进行补充质押交易,将该笔交易(含合并计算的补充质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调高至预警线或以上;
提取线,指履约保障比例高于该值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对该笔生意业务的部分标的证券解除质押,且部分解除质押后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该值。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预警线、平仓线、提取线。

(十七)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连续停牌满5个交易日且仍未复牌的,自连续停牌第5个交易日起,乙方对其市值估算采用标的证券所属行业的中证行业指数的相应期间表现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连续停牌期间某日的标的证券市值=连续停牌期前一交易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连续停盘期间当日相应中证指数收盘点位/连续停盘期前一交易日的相应中证指数收盘点位)×标的证券数量.
中证行业指数的具体简称和代码如下:XXX()、中证材料(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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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中证可选()、中证消费()、XXX()、中证金融()、XXX()、XXX()及中证公用().指数信息以XXX(网址: )发布信息为准.。

标的证券不适用于中证行业指数的,沪市标的证券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以上证50指数计算,沪市标的证券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但属于上证380指数成分股以上证380指数计算,其余沪市标的证券以上证中盘指数计算。

深市标的证券属于深市中小板指的以中小板指数计算,深市标的证券属于深市创业板指的以创业板指数计算,其余深市标的证券以深圳300指数计算。

(十八)补充质押:甲方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用于与原有交易关联,合并计算有关资产负债,使合并后的履约保障比例得以提升。

(十九)部分解除质押:指履约保障比例高于提取线时,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按约定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生意业务申报。

(二十)停止购回:指初始生意业务成交后,发生规定或约定情形须停止生意业务的,不再进行购回生意业务,并解除质押的行为。

(二十一)违约处置:违约处置是指融入方违约时,融出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的操作。

(二十二)违约金:违约方按初始交易金额乘以违约金比率逐日计算。

违约金比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二十三)场外结算:指待购回期间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替代原购回生意业务的行为。

(二十四)交易所:如无特殊说明,指XXX和XXX。

(二十五)登记结算机构:如无特殊说明,指XXX和XXX。

(二十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执行。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主体资历且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的情形。

(二)甲方志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甲方承诺不将融入资金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情形,包孕但不限于将融入资金用于“两高一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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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国家限制行业。

(四)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并同意乙方按照
有关规定,应监管部门、XXX、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五)甲方参与深圳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不得撤销托管关系;甲方参与上海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证券账户指定生意业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甲方同意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为保证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的正常进行,限制甲方证券账户进行上述操作。

(六)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七)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待购回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买入该股票。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且以其持有的被锁定的任职上市公司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待购回期间,不能使用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

(八)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待购回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买入该股票。

(九)标的证券为限售股的,甲方承诺将该限售股的解除限售日早于回购到期日,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允许,待购回期间不得主动延长限售期限或者附加其他限售条件。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并按初始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逐日(违约天数=违约情形发生日(含)至违约情形消除日(不含)的天数)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十)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曾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前办理了响应手续。

标的证券为国有股的,甲方承诺初始生意业务所得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十一)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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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二)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十三)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乙方提供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业务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本协议内容的讲解,准确理解本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四)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十五)甲方保证在待购回期间持有XXX数量不得达到或超过总股本的5%。

(十六)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一)乙方保证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主体资历,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生意业务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权限,并且该生意业务权限并未被暂停或停止。

(二)乙方承诺具备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的必要前提,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生意业务供给响应的效劳。

(三)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乙方以其管理的调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曾经取得调集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条约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XXX,并约定由XXX负责生意业务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XXX,并约定由XXX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六)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生意业务申报。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伪生意业务申报,大概擅自伪造、篡改生意业务委托进行申报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生意业务成效不得改变;
(七)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取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八)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登记结算机构依据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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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十)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向乙方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乙方资质审查合格后,可与乙方进行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
2、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生意业务完成后取得响应资金;
3、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情况;
4、购回生意业务交收完成后,申请解除已质押的响应证券及孳息;
5、提前购回,但应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乙方书面申请;
6、经乙方同意后延期购回,但延期后实际回购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7、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根据协议规定对甲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履约还款能力调查的,甲方应尽力配合乙方调查,因甲方未能履行配合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准确获取甲方资质信息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承诺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解除质押申报时提交质押登记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权益类别、挂牌年份应一致。

初始生意业务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生意业务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响应的清算与质押成效。

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生意业务无法申报、申报失利或质押失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待购回期间,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领取利钱。

4、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

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甲方要开展深圳证券市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其开立的XXX账户中持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甲方要开展XXX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其开立的XXX账户应指定在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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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6、按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7、甲方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出借给他人,或
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8、甲方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待购回期间内应恪守本协议第二条,并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市场价格和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有义务及时关注乙方以约定的方式发送的通知。

9、标的证券是有限售前提股份的,在解除限售前提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标的证券刊行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甲方未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的,乙方有权自应解除限售而未解除之日起逐日按初始生意业务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直至上市公司完成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甲方自应解除限售日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能完成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并按照本协议约定领取提前购回补偿费。

待购回期间甲方处置其他限售股份累计数量达到甲方持有所有XXX的20%或标的证券总股本1%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并按照本协议约定领取提前购回补偿费。

对于未申报质押回购的限售股,甲方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的,甲方承诺在解除限售完成之前不得将该部分股份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

10、应在交易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12、遵守乙方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
1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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