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管理规定样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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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管理规定样本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保健食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1、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还应包括组织代码证,进出口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保健食品陈列的管理制度
1、陈列保健食品的货架及柜台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保健食品。
2、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2、应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个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污染源。
人员培训、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每年应定期组织一次全员健康体检,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近效期保健食品的管理制度(批发)
1、为防止保健食品的过期失效,确保企业所经营的保健食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近效期保健食品为:
⑴、保健食品有效期在二年以上,距有效期不足一年的。
⑵、保健品有效期在二年以下,距有效期不足____个月的。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批发)
1、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把好保健食品购进质量关,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的审核
采购员负责首营企业的资料收集,质管人员负责资料审核。
保健品管理规定样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并规范保健品市场的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保健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保健品指能够对人体起到保健作用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药食同源保健品、保健食品、保健药品等。
第四条:保健品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健品的生产管理
第六条: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GMP要求,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条: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检验、产品过程控制、产成品质量检验等环节。
第八条:保健品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保健品生产企业应设立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都进行监控,并及时纠正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条: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能够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溯源,确保产品的品质可控和可溯。
第十一条: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意识。
第三章:保健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保健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保健品销售企业应设立健全的销售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商品验收、销售过程控制、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十四条:保健品销售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意识。
第十五条:保健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溯源,并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保健品销售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保健品销售企业应配备相应的销售顾问或专业导购人员,提供专业的产品知识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保健品的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保健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保健品经营企业应设立健全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库存管理、采购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环节。
第二十条:保健品经营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和监控,确保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健品经营企业应加强产品的配送和运输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在经营过程中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保健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与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投诉。
第二十三条:保健品经营企业应及时将销售和使用的产品信息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确保产品的溯源和监测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保健品生产、销售及经营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扣证照、撤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制售假冒伪劣保健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健品市场的发展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