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西事业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紧急避险

合集下载

2015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015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

刑法为了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预测】案情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蹋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迫。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这时甲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

如果在乙被甲打晕在地后,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则张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案情2.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一个女子加夜班,下班后该女子骑电动车回家,途径一片树林时,从树丛里窜出一名高大威猛的男子,该男子上前欲实施抢劫。

该女子见状异常冷静勇敢,在与男子搏斗中,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打了该男子头部几下,结果正中要害部位,将该男子当场打死。

此种情景下,该女子实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单选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涉及到人们在面对危险情况时如何行使自卫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案例。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适用条件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一种对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其合法性与必要性成为判断的关键要素。

紧急避险行为合法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危险威胁、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行为人的方式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被满足,紧急避险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配送员,某天在工作中突然遭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他使用自己的快递包裹里的水果刀进行反击,并成功将歹徒制服。

根据情况,小明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因此是合法的。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超市保安员,她目睹一名顾客窃取商品并试图逃离超市。

为了阻止窃贼逃跑,小红使用腿部绳索绊倒窃贼,导致其受伤。

根据情况,小红虽然符合紧急避险的存在危险威胁和目的是为了解除危险的条件,但使用腿部绳索绊倒他人的方式并不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因此其行为不被认定为合法。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是对非法侵害行为进行自卫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其行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适用条件包括:存在非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仅限于必要范围、防卫行为的方式符合正常合理人的行为标准。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正当防卫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案例一:小明正在路上行走,突然有一名陌生人拿刀冲过来欲抢劫其财物。

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小明立即对陌生人进行了推搡,并及时报警,最终成功防止了抢劫。

根据情况,小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因此是合法的。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商店店主,她发现一名顾客偷走了商店里的商品。

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了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属于合法防卫的范畴。

本文将介绍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概念、特点以及在刑法中的适用情况。

一、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遭受危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

紧急避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危害的临近性:紧急避险行为发生在危险即将实现或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具有紧迫性和迫不得已性。

2. 自卫性质: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自卫性的特点。

3. 违法性分析:在紧急避险中,行为人出于合理的目的,并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手段,违法性行为的后果应受法律保护。

在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是临界危险,即行为人面临危害必须是存在迫在眉睫的情况,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解决。

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在法定情形下进行,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防卫行为。

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的手段和程度必须是必要的,即应当符合防卫的合理需要。

3. 知情原则: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在防卫时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和防卫知识,不能出于无知而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适用情况包括:被害人对正在发生的非法侵犯采取合理的防卫,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两者在性质上都属于合法防卫,但在适用条件和情境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1. 条件不同:紧急避险仅要求存在临界危险,即必须是存在迫在眉睫的情况。

而正当防卫要求在法定情形下进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非法侵犯。

2. 保护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旨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

3. 程度和手段不同:紧急避险要求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必要手段来应对危害。

而正当防卫要求在合理程度内采取必要手段进行防卫。

四、刑法中的适用情况在刑法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防卫:当行为人面临被人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人身安全,可以采取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安全和财产的权利和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遭受武力袭击时,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有具体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必要的防卫手段,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等。

紧急避险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暴力冲突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紧急避险可以包括撤离到安全地点、躲避危险、寻求帮助等。

以下是一些常识和建议,供参考:
1.了解当地的相应法律法规,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具体
规定和限制。

2.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过度的情绪反应。

3.如果遇到非法侵害或武力袭击,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但应注意不要使用过度武力或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4.在紧急情况下,要尽量避免拥挤和混乱的地方,尽快离开危
险区域。

如果可能,提前了解安全出口和隐蔽的避难所。

5.在灾难和紧急情况之前,准备一些必要的应急物品,如食物、
水、药品、应急工具等。

6.与他人保持联络,建立一个紧急联系人,以便在危机发生时能及时通知和寻求帮助。

7.在紧急情况下,遵循当地政府和应急机构的指示和建议,以保证自身的安全。

在面临危险和紧急情况时,个人的反应和行动往往是关键,因此了解和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常识对于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3篇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3篇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3篇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1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意外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避险。

但在进行紧急避险时,我们要时刻注意法律知识,特别是在避险时对人身财产的影响。

一般来说,紧急避险是指在不能预料或难以预料的情况下,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抢救、防患于未然等行为。

紧急避险应当具备紧急、临时、必要、合理四大特点。

紧急:紧急避险是在危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尽快消除危险。

临时:紧急避险的措施是暂时性的,只针对当时危险情况,不涉及到长期的安排。

必要: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避免或减轻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害。

合理:紧急避险应当是科学的、明智的行为,不能给他人造成额外的损害。

但实际上,在具体的紧急避险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属于紧急避险情况:是否存在危险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等。

2.是否存在避险行为的必要性: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是否存在避险行为的合理性:采取的避险措施是否符合情况要求,有没有给他人造成额外的危害。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如果因采取措施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那么采取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在遇到紧急避险的情况时,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1.避难地点的选择:选择适合的避难地点是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关键。

一般应选择远离危险场所、易于逃生、容易接收救援等条件比较优越的避难地点。

2.紧急避险的证明: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应当及时取得证明,以证明避难行为是出于必要的原因。

证明可以是图片、录音、视频等。

3.避难措施的注意事项:在采取避难措施时,应注意避免恐慌、骚乱等行为,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与财产安全。

总之,紧急避险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且必须要注意的事情。

紧急避险常识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紧急避险常识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紧急避险常识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A. 避免危险的发生B. 用较小的损害避免较大的损害C. 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D. 损害公共利益答案:B解析:紧急避险的本质是用较小的损害避免较大的损害。

2. 下列属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的是()A. 危险正在发生B.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C. 避险行为是故意的D. 避险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答案:A解析: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等,B 选项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则不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C 选项避险行为通常是基于不得已,而非故意,D 选项避险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3. 紧急避险中,关于“不得已”的理解,正确的是()A. 还有其他选择但选择了避险B. 没有任何其他选择只能避险C. 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但选择了避险D. 主观上认为只能避险答案:B解析:“不得已”意味着没有其他任何可行的选择,只能通过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方式来避免危险。

4. 甲为了躲避迎面而来的失控汽车,不得已闯入乙的住宅,甲的行为属于()A. 非法侵入住宅B. 紧急避险C. 犯罪行为D. 民事侵权答案:B解析:甲为了避免自身面临的危险,不得已闯入乙的住宅,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5. 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紧急避险()A. 自然灾害B. 动物侵袭C. 正当防卫D. 人为制造的危险答案:C解析:正当防卫有其单独的法律规定,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6.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A. 由避险人承担B. 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C. 由受害者自行承担D. 由相关部门承担答案:B解析: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

7. 小王在山林中遇到猛兽追击,为保命爬上了附近村民的果树,导致果树受损,小王的行为属于()A. 破坏财物B. 紧急避险C. 侵权行为D. 违法行为答案:B解析:小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了村民的果树,属于紧急避险。

8. 紧急避险中,损害的利益()A. 只能小于所保护的利益B. 可以大于所保护的利益C. 必须等于所保护的利益D. 没有明确限制答案:A解析:紧急避险要求损害的利益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公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探讨

公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问题探讨

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说明,而且也是近几年的社会热点问题,所以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有较多的考察,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热点案例熟练掌握,并且能够将二者快速的区分开来,下面就针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的第一个高频考点是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于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一般是由于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紧急避险的来源可以有人的行为,也可以有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其次是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只要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殊规定的人。

比如近期才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赵宇案,就是在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

第二个考试的重点在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情节,首先要注意防卫过当并不是罪名,而是量刑情节,典型案例有于欢案,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因存在防卫过当的量刑情节,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所以,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情节时,一定要注意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第三个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情节,比如昆山龙哥,因为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满足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最后以正当防卫定性;从这些现实的案例中都能简单的了解并记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助于考生掌握本知识点。

【例1】万某和王某为情敌,某晚万某在回家的途中,恰巧碰到王某,两人发生打斗,打斗的过程中,王某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万某用水果刀捅了王某肚子一刀,致王某死亡,关于万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C【解析】王某先是对万某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先是用拳头打了万某的头部,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常反击的,也就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正当防卫要求回击的暴力在限度之内,而万某直接用刀桶人的行为,是针对自己人身权遭受损害的防卫,只不过暴力过头,也就是防卫过当了,所以选项C正确。

紧急避险释义

紧急避险释义

紧急避险俗话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这句话带有一定的封建色彩,太过于绝对。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只要具备应有的应急常识,完全可以做到“祸虽躲不过,险却可以避”。

情急之下,我们可以用邻居晾晒的床单去扑灭自家燃起的火;为避免与迎面而来的货车相撞,司机选择撞倒了人行道上停放的自行车等,这就是紧急避险,是公民在遇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的权利,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牺牲一个局部的或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或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因此,它必然有一定的限度,超过了这个度,避险所实际造成的损害大于了所保护的权益,就是避险过当,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同时,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避险必须是在有危险,危险正在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目的是为了使合法的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是避险的前提,否则就不存在紧急避险之说了。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有正义合理性案例1:2002年11月29日日上午10时许,一辆从广东惠州开往广州的豪华大巴在即将抵达天河客运站时为了躲避一名老妪违章穿越马路,撞上了环城高速公路的桥墩,导致车上乘客中9人不同程度受伤,客车损坏严重。

司机沈先生称,自己这趟车是上午7时从惠州出发前往广州,开了一路,从高速公路的桥下钻过去眼看就要到站了,却突然发现一个老妪冲了出来。

他说:“她大概有五六十岁,手里提着一个白色的塑料袋,穿得很破旧,看起来像捡垃圾的。

我发现她的时候,她已经翻过栏杆,速度很快地冲到车前了。

”坐在车头的一名乘客说,他看得很清楚,当时只有几米远了,司机根本想不到会有人从一个没有路口的地方冲出来,由于车速很快,撞上去的话,这名妇女肯定死了,司机情急之下,把方向盘往反方向一拧,就直直地撞到了柱子上。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保护个人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讨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定义、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刑事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条件紧急避险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做出的不得已行为。

紧急避险的行为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因此一方面要求危险情况的无法预见性和避免性,另一方面要求避险行为是必要和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紧急避险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危险情况的无法预见性和避免性,即避险人无法合理预见或避免危险的发生;二是避险行为是必要和合理的,即在危险情况下,采取行动是保护自己或他人利益的必要手段;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能过度使用不得已手段。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面临即将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必要且合理的行为,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依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防卫必须是合法的,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二是面临的危险必须是当前、迫在眉睫的,即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三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即通过防卫行为可以达到合法权益保护的目的,同时不过度使用力量;四是临时限度的防卫,即在危险消除后立即停止防卫行为。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有所区别。

紧急避险适用于捍卫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适用于保护个人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关键是根据行为人的立场、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条件来进行判断。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界定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在特定情况下,当个人面临非法侵害或危险威胁时,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界定和适用,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了制止当前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即个人必须面临违法犯罪行为的攻击或侵害。

其次,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即防卫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构成过度的反击。

最后,在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自身或他人避免即将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合理行动。

与正当防卫相比,紧急避险是在危险即将发生时采取行动,而非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

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个人可以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危险。

同时,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

然而,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念并不容易。

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常常面临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难题。

因此,法律对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界定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具体的要件和条件,以便确保这些防卫行为不会滥用或被滥用。

首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必要的防卫或救护行为。

这意味着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或危险威胁时,应当尽量选择最适当和合理的手段来进行防卫或避险。

不能使用过度的暴力或危险的手段,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当时的防卫或救护行为。

也就是说,个人采取防卫措施或救护行为的时机应当是在违法行为或危险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的时刻。

不能事后追溯或提前预判,否则无法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最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行为。

这意味着个人所采取的防卫或救护行为应当符合普通人的常识和判断。

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2015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2015年申论热点2015年9月23日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紧急避险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虽然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却保护了更大的合法利益,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 )A.正确B.错误2.毛泽东同志正式提出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和概括的作品是( )。

A.《星星之火,可以燎原》B.《井冈山的斗争》C.《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D.《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3.公务员职务与( )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A.工龄B.学历C.级别D.考核成绩4.资本循环的三种职能形式是( )。

A.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代资本B.固定资本、流动资本、生产资本C.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D.不变资本、可变资本、流通资本5.小王辞职后到深圳1个月没找到工作,小张因在雪糕厂工作冬季在家玩2个月。

小王和小张的失业分别属于( )。

A.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B.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C.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D.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6.按东、西、南、北、中的顺序,写出“五岳”的名称( )。

A.嵩山、泰山、衡山、华山、恒山B.嵩山、华山、泰山、衡山、恒山C.泰山、华山、衡山、恒山、嵩山D.泰山、嵩山、衡山、华山、恒山参考答案与解析1.【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采取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虽然损害了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但是却保护了更大的合法利益,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本题说法正确。

2.【答案】A。

中公教育解析:1930年1月5日,毛泽东同志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正式提出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和概括。

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刑法之紧急避险

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刑法之紧急避险

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刑法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我们也要知道紧急避险应该具备的条件, 其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

也就是说,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为了非法利益, 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如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损害居民住宅的门窗、躲进屋内,以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

因为追捕罪犯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罪犯的逃避行为是非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合法权益受到的危险主要是:①来自自然界的破坏力量,如火灾、洪水、地震、暴风雨等 ; ②动物的袭击,如恶狗咬人、猛兽的袭击 ; ③犯罪分子的侵害,如为了躲避罪犯的侵害而损坏他人住宅的门窗。

第三,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首先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而不是虚构的、假想的危险。

对于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不能采取紧急避险。

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的所谓避险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

第四,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就是说,在当时情况下,在危险正在发生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只能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这种办法时, 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否则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第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里的必要限度是指造成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小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

如果造成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 就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 称为避险过当。

第六,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于后果而言,根据《刑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1. 张军是精神病人,某天突然持菜刀追杀同村的张秀芳, 将她逼到一间旧房子里, 张秀芳无路可逃, 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张军,致使张军的眼睛受伤,张秀芳的行为属于 ( 。

紧急避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4)

紧急避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4)

紧急避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在本题中,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为了灭火而从旁边池塘抽水,属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也就是说,甲虽然是出于报复而从乙家的鱼塘抽水灭火的,但其抽水当时具有的意图仍然是通过损害乙的财产来防止仓库的火势扩大。

因此,甲具有的意图仍然是紧急避险,而不是违法地故意毁坏财物。

选项C.D错误。

行为人为了保护价值2万元的商品和其他财物而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避险过当,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随时关注司考信息!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紧急避险过当的认定及其责任是什么样子的

紧急避险过当的认定及其责任是什么样子的

紧急避险过当的认定及其责任是什么样⼦的
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紧急避险过当的认定及其责任是什么样⼦的”⽆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紧急避险过当的认定及其责任是什么样⼦的
紧急避险分为民法上的和刑事⽅⾯的法,就民法⽅⾯的知识⽽⾔,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在认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时,必须要看到⾏为⼈的避险⾏为所避免了的损害,即⾏为⼈避险⾏为所保全的利益。

认定是否构成过当,⼀定要将损害减去所保全的利益,余下的才是实际损害。

所以,此类情况⼀般都损害不⼤,主观上⼀般⼜情节轻微,因⽽⼀般不构成犯罪,还有看⾏为⼈有⽆故意和扩⼤的嫌疑。

《民法典》
第⼀百⼋⼗⼆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有其他疑问吗,欢迎来店铺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紧急避险制度

紧急避险制度

曾经以为,爱情是人生的全部;然而有一天发现,那只是我浪掷了最多光阴的一部分。

曾经以为,爱上了,就不会寂寞;然而有一天发现,寂寞还是爱上了我。

曾经以为,爱上了你,我可以全身而退;然而有一天发现,我退得满身伤痕。

/wenzhang/aiqingwenzhang/20111127/208517.html有时候我们有些近视,忽略了离我们最真的情感;有时候我们有些远视,模糊了离我们最近的幸福。

一辈子很短,远没有我们想象那么长,永远真的没有多远。

所以,对爱你的人好一点,对自己好一点,今天在你枕边,明天可能成了陌路。

如果这辈子来不及好好相爱,就更不要指望下辈子还能遇见紧急避险制度1、定义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

2、紧急避险作业范围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e带电作业;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i其它危险作业。

3、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4、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5、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6、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忍一时海阔天空,退一步风平浪静。

,他\她不是不爱了,是爱的太多,得到的却是伤害和更多的冷漠。

只好把这份爱埋在心底。

永远。

曾经以为,爱情是人生的全部;然而有一天发现,那只是我浪掷了最多光阴的一部分。

紧急避险及应急事件处理(公共安全教育)

紧急避险及应急事件处理(公共安全教育)

可编辑ppt
18
三、如何应对自然灾害危机(雷击)
5.立即停止室外游泳、划船、钓鱼等水上活动。
6.如多人共处室外,相互之间不要挤靠,以防被雷击 中后电流互相传导。
7.高大建筑物上必须安装避雷装置,防御雷击灾害。 8.在户外不要使用手机。
9.对被雷电击中人员,应立即采用心肺复苏法抢救。
10.雷雨天尽量少洗澡,太阳能热水器用户切忌用其
可编辑ppt
24
四、如何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火灾)
▲设法脱离险境 如果火势不大,可尽快裹上一件大衣(尼龙、塑料禁
用),或浸湿的毯子、棉被包裹全身后,勇敢地冲出去。如 必须穿过烟雾,可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捂住口鼻,身体贴近地 面,顺墙逃向远离烟火的太平门和安全出口。
如果楼梯脱险已不可能,可利用墙外排水管下滑;或利 用绳子等连成长绳,顺长绳滑下;或可利用阳台或晒台,用 木板等搭在邻居家的阳台上,爬过去逃生;或可将棉被、席 梦思垫等扔到窗外(二、三楼时),然后跳在垫子上
可编辑ppt
21
四、如何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火灾)
▲设法及时灭火
若火刚起或火势不猛,应用尽一切可能办法把火扑灭,这里重点介绍灭 火器的使用方法。下面对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逐一 进行介绍: ①干粉灭火器 适用范围是:扑灭各种由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引起的火 灾以及电器设备火灾。
使用方法如下: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左手握喷管,右 手提压把;在距火焰两米的地方,右手用力压下压把,左 手拿着喷管左右摆动,喷射干粉覆盖整个燃烧区域。
可编辑ppt
25
四、如何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火灾)
▲防烟封火 若逃生路线被火封锁时,应立即跑到未着火的室内,做好
防烟封火工作,以待救援。若发现门、墙发热,说明大火逼 近,这时千万不要开窗、开门,可用浸湿的棉被等物堵封, 并不断浇水,同时用折成8层的湿毛巾捂住口鼻。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

成⽴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崩地陷、泥⽯流、海啸、⽕灾、⽔祸等等。

(2)违法犯罪⾏为或⽆责任能⼒⼈的危害社会⾏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决⽔、破坏交通⼯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责任事故等等。

(3)⼈的⽣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

(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避险⼈假想的、推测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实⾏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

如果避险⼈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由于疏忽⼤意没有预见,因⽽实⾏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 危险正在发⽣,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紧急避险制度的⽬的,就在于通过避险⼈损害较⼩合法权益的⼿段,尽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所以,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

所谓危险正在发⽣,是指将⽴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尚未结束这⼀时间条件下进⾏,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已经过去,给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也⽆法避免和挽回,或者因为避险⼈的救济措施或其他主客观原因⽽使得危险已经消失⽽不复存在。

如果危险已经结束,则紧急避险就不存在其时间条件,此时损害已经造成,实⾏所谓紧急避险已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的了。

假如避险⼈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危险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避险不适时。

定(紧急避险及应急事件课件

定(紧急避险及应急事件课件

火灾逃生案例
逃生方法
保持低姿,用湿布捂住口鼻,尽快撤离火 场,寻找安全出口。
总结词
火灾逃生案例分析,包括火灾发生的原因、 火势发展过程、人员疏散和逃生方法等。
火灾发生原因
常见火灾发生原因包括电线短路、燃气泄 漏、烟蒂等。
人员疏散
组织有序的疏散,利用灭火器、灭火器材 进行初期扑救。
火势发展过程
火势发展迅速,易产生高温、浓烟和有毒 气体,威胁人员安全。
和责任分工。
培训与演练
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定 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
的有效性。
物资储备与调配
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 迅速调配,满足应急处
置需求。
应急响应
01
02
03
04
启动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紧急事件,立即启动 相应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资
源。
信息报告与沟通
及时向上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事件情况,保 持内部沟通畅通,确保信息传
THANKS
集合点是在紧急情况后进行集合的地 方,熟悉集合点可以帮助你在混乱的 情况下找到安全的位置。
注意安全防范与保护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可以降低遇到紧急事件的风险,例如定期 检查电器、不乱丢垃圾等。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可以降低伤害程度,例如佩戴安全帽、使 用防护用品等。
05 应急事件处理案例分析
掌握自救与互救技能
学习基本的自救技能,如心肺复苏、止血等,可以在紧急情 况下进行自我保护。
互救技能也很重要,包括如何帮助他人脱离危险、如何使用 灭火器等。这些技能在集体环境中尤为重要,可以帮助你和 你的同伴共同应对紧急情况。

如何紧急避险

如何紧急避险

如何紧急避险但也有反对意见,⽐如认为⾏为⼈由于重⼤过失招来的危险侵害轻微的合法权益时,若允许其转嫁这种危险,事实上等于减免了⾏为⼈的忍受义务,因⽽是不公正的[3]。

笔者认为,从⾃⾝的⾏为引起危险从⽽导致承担忍受该危险的义务的⾓度考察,由于故意的有责性重于过失的有责性,对基于故意的危险的忍受义务当然⼤于基于过失的危险,但问题是,⼀⽅⾯是否基于故意的⾃招危险都是“避险挑拨”?同时,其中的忍受义务是否完全没有区别?这是两个既有联系⼜有区别的重要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个问题:如果⾏为⼈出于侵害他⼈合法权益的⽬的,故意实施能导致⾃⾝权益危险的⾏为,从⽽以紧急避险的名义将危险转嫁给他⼈,这是典型的“避险挑拨”。

在这种情况下,⾏为⼈的真正⽬的已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是为了侵害他⼈的合法权益,同时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他⼈合法权益的⾏为,因⽽可成⽴故意犯罪。

然⽽,如果⾏为⼈⼀开始并没有犯罪的⽬的,只是出于合法⽬的实施了某种⾏为,结果却导致危险发⽣,为了保护⾃⼰⽽实施避险⾏为并放任该危险对他⼈合法权益的损害。

⽐如,甲、⼄两⼈去打野猪。

甲发现野猪并开枪,但未击中要害。

野猪受伤后发狂,朝甲的⽅向扑来。

此时,甲明知若躲避,处在同⼀⽅向的⼄有可能遭到野猪的伤害,但为了⾃⼰免受伤害,情急之下,甲只顾⾃⼰爬上⼤树,放任来不及逃跑的⼄被野猪拱成重伤。

显然,在本案中,甲的⾏为并不符合所谓的“避险挑拨”。

可见,基于故意的⾃招危险并⾮都是“避险挑拨”。

⾄于第⼆个问题,在“避险挑拨”的情况下,⾏为⼈对于⾃招的危险当然承担着完全的忍受义务,因为这符合报应论的观念。

从刑法的⾓度看,此时唯有让其⽢受危险,刑法才具有正当性。

但是,在⾏为⼈只是放任⾃招危险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于并不具备直接损害他⼈权益的犯罪⽬的,⾏为⼈主观上应受责难的程度要轻于前者,则相应地,他并不应承担完全的忍受义务,即在⼀定的条件下也能成⽴紧急避险,否则可能使社会丧失更⼤的利益,并且当这种危险同时侵害其他合法权益时,若不允许其紧急避险,等于对放弃造成最终损害并有防⽌这种损害可能的⼈,毫⽆根据地予以定罪,这也是不公正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多多归纳和总结!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个及其容易产生错误和混淆的考点,经常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案例中混淆二者关系,达到混淆考生的目的。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是基于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的进行过程当中采取的保护手段。

紧急避险是基于一种危险状态,虽然危险已经发生,但是实质侵害还没有开始,同时,紧急避险还包括一些自然灾害等危险,也可使用适当手段达到避险目的。

二、对象条件:这是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也是考试时最容易区分的标志。

正当防卫手段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就是说防卫手段所实施的客体就是不法侵害者。

而紧急避险的构成,预防手段的作用对象是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之外的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做题时要认真判断题干中给出的各项条件,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意图的认定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个常考点,同样也是刑法的一个易混点。

正当防卫基本包括五大要素,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

本文所述内容为防卫意图的认定,帮助大家在做题时准确定位出题目所述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山西事业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紧急避

法律知识属于公共基础知识的难点部分,其中刑法的考察依旧非常重要。

而紧急避险是刑法常考的考点之一,中公教育专家将对紧急避险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实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故意引起危险
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根本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

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

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成立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避险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认定为何种犯罪。

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紧急避险的常考知识点,中公教育专家希望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祝广大考试顺利通过考试!
【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最新公告请关注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
/shanxisheng/】。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