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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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管理,促进施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施工工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环境,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建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施工活动的一个示范工地。

其建设目标是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体系,提升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形成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示范。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建设,应当依法合规,强调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三大方面。

通过规范化的施工流程和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效果。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建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地规划施工场地,合理布置各个施工区域和设施设备,确保施工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健全管理体系,严格管理。

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制定施工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施工工地的正常运行和施工质量的保障。

(三)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施工质量。

引进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工地的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四)保护环境,建设绿色工地。

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注重绿色施工和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场地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地应当具备适宜的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无明显的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风险;
(二)场地面积应当满足施工项目的需要,能够合理布置各个施工区域和设施设备;
(三)场地应当便于施工人员和设备材料的进出,具备良好的交通和物流条件。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施工组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项目应当按照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进行组织,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和施工质量的要求;
(二)施工组织应当合理布局,确保施工现场的通畅和施工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施工组织应当注重劳动力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安全保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二)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和控制,设置合适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三)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保方案和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三)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推广节能环保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减少资源的消耗。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文明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广泛开展,增强施工人员的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施工人员的规范行为培养,减少施工现场的噪音污染和尾气排放;
(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与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关系,保持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评选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评选程序应当规范、透明,评审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应当按照评选方案进行。

评选方案应当包括评选的目的、评选的范围、评选的程序和评选的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程序应当包括申报、初评、复评、终评和公示等环节。

评选过程中,应当建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审标准应当包括场地选择、施工组织、安全保障、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评选结果应当通过专家组评议和公示的方式确定。

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宣传,推广先进的施工经验和管理模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管理措施应当包括规范施工流程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管理措施应当有力支撑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质量的保障。

第十六条规范施工流程,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理的技术方案和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手册,明确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工地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加强管理监督,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施工总工程师和分包工程师,负责施工管理工作,推动施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质量的提升。

第十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管理监督应当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对施工工地的评估和考核,推动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和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管理措施应当与职工教育培训相结合,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文明意识。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资格或通过虚假手段取得评选资格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记录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停工整顿并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工地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记录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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