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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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医药领域中商业贿赂的特点
医药领域是商业贿赂盛行的重灾区。
我们国家相同或者雷同产品多,生产过剩质量接近,但是市场和资源有限,因此,市场竞争愈演愈烈。
用“潜规则”来赢得市场、推销产品已经成为社会的不成文的规规矩,导致现在医院管理阶层、医务人员拿好处费成为常态。
1.隐秘性。
商业贿赂一般是秘密进行的。
采取直接给付、账外账等形式进行财务伪造等手段,很多费用都是计入法定账目内,打入医药成本,转嫁给患者。
过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有些是暗中秘密进行有些则是半公开甚至是公开进行的,销售代表在各科室转来转去,直接和医生以及分管采购的负责人联系,有的销售代表直接到医生诊室甚至是家中、车中进行推销和发放“红包”,大家习以为常。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暗度陈仓”,都转入隐秘单线操作、单独“勾兑。
医务人员反调查能力增强,企业营销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采取“一对一”单线联系,进行联络会等形式,把涉及案件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
其触犯法律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导致监管难、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
2.普遍性。
销售药品、疫苗、医疗器械、试剂、设备、医用耗材、提供各类服务的公司,都普遍存在着通过给予商业贿赂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优惠的交易机会,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然就进不了医院。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院、医疗机构及医生利用优势地位向医药、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借助院庆等各类名目索要赞助费等贿赂。
自上而下的群体性受贿现象普遍存在,窝案、串案特点突出。
3.表现形式多样性。
主要是采取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予财物,还有就是假借科研费、临床观察费、赞助费、返利款、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培训会、学术研讨会、考察等名义提供境、境外旅游,作假账、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商业贿赂。
二、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执法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一般从以下要件考虑:(一)违法主体:
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主要主体是行贿主体(利益提供方)和受贿主体(受益方)。
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未在市场监
管部门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定义,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行贿主体即利益提供方,主要是药品、医疗器械、试剂、耗材的生产、代理、销售商以及其他相关企业,比如餐饮、劳务公司、建筑公司等。
包括无证无照的实际经营者。
就受贿主体而言,其特征在于其具有优势地位或者具有影响力,对促成交易有决定性作用。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受贿主体即受益方一般为医院、销售商、医院管理者、医生或卫健委等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二)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提供利益的目的在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就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而言,主观方面为医药经营者提供利益的目的在于销售药品、器械等产品,还有承包食堂、提供服务、基建维修等。
执法实践中,通常只判定目的而不论结果,即使未实际达成交易,如果可以
判定提供利益的行为会影响交易相对方在进行交易时的选择,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三)侵犯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原则,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们在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考虑是否影响了公平竞争、是否排除了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或导致与竞争对手无法公平地开展竞争。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了不合理的利益。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中,所提供的利益为不合理的利益,具体方式包括财物及其他利益。
财物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假借各种形式合法的名目(如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捐赠等)提供的现金或实物;其他方式包括提供旅游、考察等。
医疗领域切身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关乎群众的生命健康,商业贿赂的行为提高了医疗成本和价格,形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妨碍了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背了公义的商业道德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