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11.17
【实施日期】1988.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
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处理的规定
(沪府私房落政[1988]发字第60号)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房管局(所),各局,中央在沪单位,驻沪部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办发(1980)75号、(1984)44号、(1987)7号及沪府(1987)84号、沪府办发(1988)47号等有关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规定,落实私房政策必须坚持“谁使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

凡经落实私房政策主管部门批准落实政策的私房,均应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归口负责落实。

为了顺利地完成“文革”前错改私房和代管房等落政任务,认真做好归口落实工作。

特对落实私房政策归口办法作如下规
定:
一、凡经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核批准,需落实政策的私房,均由房屋所在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通知单位归口落实。

二、归口的原则:单位使用的,通知现使用单位归口落实;职工(承租人)使用的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归口落实;如承租人无工作单位或工作不在本市的,由承租人的配偶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的配偶不在本市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长子女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承租人长子女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同住的次子女现工作单位归口落实;多子女的以此类推。

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归口,按原工作单位归口落实;无归属的由私房所在区落政办负责落实。

三、单位在接到归口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落实。

需腾退住房的,要积极筹措房源抓紧动迁;需经济补偿的,按规定进行补偿;需安排房主住房的,及时给予安置;其他按规定应予落实的工作,都应抓紧落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