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闵刑初字第201910号 精品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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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闵刑初字第141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闵刑初字第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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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女,×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纳,住略,户籍地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9]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姜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一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17156786、货物金额为人民币83,33462元,由其所在的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款人民币4,166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所在的公司已缴纳了全部税款和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孔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核定证明、案件移送意见书、涉税案件移送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故意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人民币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姜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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