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昆公司煤矿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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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新疆天昆投资有限公司煤矿
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托克逊县博斯坦乡联营煤矿
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
为了加强煤矿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秩序,防止爆炸物品意外和流失,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系统对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望严格遵照执行。

新疆天昆投资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3日
新疆天昆投资有限公司煤矿
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贮存
1、煤矿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库建筑构造及各种防护、监控设施,库内外安全距离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建设,否则不准使用。

2、爆破材料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应为巨型。

3、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4、各种爆破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

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有关同库储存的规定贮存。

5、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爆破材料堆垛应能通风。

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

堆放炸药的总高度不应超过1.8米,堆放雷管、非导爆系统材料的总高度不应超过1.6米。

6、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破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破材料箱与发爆器。

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7、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的照明和信号、通信装
置,必须采用防爆型,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照明线采用阻燃电缆,电压不超过127v。

8、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并用不小于24厘米的砖或混凝土墙隔开。

9、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在发放硐室通道内设置有水槽棚。

10、硐室内炸药和雷管的堆放要求、防潮要求要满足安全规程要求。

11、硐室通道入口处设置防火栅栏两用门,回风道处设置铁制调节风门,发放硐室出口处设有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硐室内还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2、硐室地板应铺100毫米厚混凝土,并在其上铺设木地板。

13、硐室内存放炸药、雷管的木架或木地板上应铺一层胶皮。

14、严格控制雷管、炸药的库存量,不准超量贮存。

地面爆破材料库最大库存量不得超过矿井25天爆破材料用量,即:炸药不得超过2.5t,雷管不得超过6000发。

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爆破材料库最大库存量不得超过矿井一昼夜的需要量。

二、爆炸物品的运输
矿用爆破材料井上下运输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到总库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出发前必须经过检查。

车辆必须武装押运。

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危险”字样的黄旗。

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2、爆破材料从总库运回时装车高度不能超出车厢
上缘。

爆破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刚亍车、摩拖车、拖车运送爆破材料。

4、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

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5、地面和井下运送炸药雷管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6、井下运送炸药雷管时,炸药和雷管若用同一列车运输,装炸药与电雷管的车辆与电机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其长度不小于3米。

炸药装在矿车内,高度不得超过矿
车上缘。

三、爆炸物品的管理与使用
1、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和爆破人员(包括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煤矿爆破材料仓库管理人员、煤矿爆破工、爆破材料运输工、工作面装药工),都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2、煤矿矿长是煤矿爆炸物品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责任者。

煤矿爆破材料仓库主管对煤矿爆破材料的存贮、保管、发放负责。

煤矿爆破工和单位主管领导对煤矿爆炸物品的使用负责。

3、煤矿爆破材料仓库管理人员、煤矿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4、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爆破材料仓库。

爆破工进入爆破材料仓库必须持证,否则不准进入。

外来检查工作的领导必须出示证件并登记签字方可进入爆破材料仓库。

5、煤矿爆破材料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6、煤矿爆破材料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必须做到料单、领收、使用三对口。

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库管值班人员当班下班时必须当面交清雷管数和炸药数。

凡发现交接不清,帐、卡、物不符的不准下班。

一时不能入帐的必须在黑板上随时出现真实库存数。

否则一经查出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

7、煤矿爆破材料仓库库管人员必须负责雷管编号,每个爆破工必须使用个人的号码。

号码不符的不得发放爆破材料。

8、煤矿爆破材料仓库库管人员必须负责雷管的电阻导通实验,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之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检查,并将雷管角线扭结成短路。

9、库管人员在发放和回收爆破材料的同时,一并检查爆破工一炮三检的记录工具和现场记录是否齐全。

10、建立健全煤矿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

爆破工未持证、手续不全、矿长队长带班长没签字、爆破工个人号码不符均不得发放爆破材料。

发放爆破材料时爆破工必须认真签写爆破材料领用登记表。

爆破工当班领用的爆破材料,当班没有用完而剩余的必须在当班带班长签字认可后由爆破工全部退库,不得留给下一班继续使用或在井下掩埋或带回宿舍(办公室)存放。

如有不退库者一经发现追究爆破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1、爆破工每班下班时必须把雷管箱(不管有无雷管)交到库管值班人员手中,由库管人员单独存放。

爆破工交库的雷管必须入库入箱。

如没有交库而把雷管箱放到爆破材料库门口就走造成雷管箱或雷管丢失,由爆破工负全部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2、当班库管人员发现哪个爆破工雷管不够用时,必
须及时与班长联系,随时进雷管。

不反映造成无雷管使用,追究当班库管人员责任。

13、当班库管人员不在岗,按脱岗处理。

如造成爆破工领不成或交不成爆破材料的,追究当班库管人员责任。

14、煤矿必须按爆炸物品管理条理的规定建立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煤矿爆破材料库超期存贮的爆破材料必须按销毁规定定期组织销毁。

15、煤矿爆破工作必须把炸药箱、雷管箱分别放在警戒线以外距放炮地点直线不小于150米、拐弯巷道不小于120米,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无淋水等的安全地点,且雷管、炸药必须入箱上锁。

如发现没有入箱上锁追究爆破工责任。

每次放炮后都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6、爆破工装配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装配引药数量必须和工作面打眼数量相等。

⑵、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⑶、装配引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雷管箱上装配引药。

⑷、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⑸、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⑹、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将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成短路。

17、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次密接。

18、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班组长、群监员、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瓦斯和签写“一炮三检”记录表。

19、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和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⑵、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2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爆破。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炮泥必须封满。

⑵、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⑶、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⑷、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⑹、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22、井下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

严禁微风或无风爆破,严禁反向装药爆破。

23、用爆破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或煤仓内的大块煤(矸)及振动炮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不完好的被筒
不得使用。

⑵、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严禁将炸药揉散后装入被筒进行爆破。

⑶、被筒在装完药后,被筒内其余的空间必须用炮泥填实。

被筒盖好后,要用炮泥封严,被筒周围应捆绑水炮泥。

⑷、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或放煤口)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内的瓦斯浓度。

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次爆破前后必须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

⑹、对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2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⑴、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沿煤超过规定。

⑵、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⑶、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⑷、炮眼内发现异状,炮眼有涌水、温度升高、有明显的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⑸、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5、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上山眼掘进工作面相邻的各平巷口20米范
围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2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27、爆破母线和联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⑵、所有联线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金属导电物体接触。

⑶、严禁设置永久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

采仓爆破母线必须收到采仓口,上山小眼回收不得小于20米。

⑷、爆破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悬空,接头处必须用胶布包严,严禁出现明接头,严禁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⑸、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28、煤巷和采面爆破距离直线不得小于100米,拐弯不得小于75米,揭穿煤层必须远距离爆破。

29、必须严格遵守“一次装药,一次爆破”制度。

30、井下爆破都必须使用发爆器。

发爆器的钥匙必须
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31、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工必须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点清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方可爆破。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待清楚。

3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爆破器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33、爆破15分钟后,待炮烟散尽,首先由爆破工和班组长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通知其他人进入工作面作业。

34、处理拒爆、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挥下进行,
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代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接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⑵、在距离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5、贯通巷道爆破时,必须在通往贯通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设置警戒,如果没有设置警戒或警戒不力,追究班组长、爆破工、群监员、带班队长、安全员的责任。

36、爆破工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好瓦检器,每次检查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后,必须把瓦检器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无片帮的地点。

瓦检器不完好、不爱护瓦检器、不正确使用瓦检器,追究爆破工的责任。

37、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必
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或巷道)检查供风风筒的完好情况及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工作,然后排放瓦斯,使相贯通的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掘进工作方可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的入口必须有专人设置警戒或设栅栏。

38、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包括采仓和超前上山、中间巷、配风巷、处理大块煤矸等爆破)其中一个巷道(地点)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天昆投资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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