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商洛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商洛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
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下文是全文。

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别工作,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
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
行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别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原则;
(二)秉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推行省、市两级鉴别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别。

(二)工伤确认项目
1、停建领薪期的证实;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3、工伤轻易引致疾病的证实;
4、职业康复治疗的确认;
5、旧伤发作的证实;
6、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三)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别
1、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2、养育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别。

(四)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别和证实项目。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上述全部项目的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再次鉴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的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于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别机构,用人单位及须要展开劳动能力鉴别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创建由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民政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作。

第七条省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负责管理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立案劳动能力鉴别;
(四)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对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组织管理;
(五)非政府交流劳动能力鉴别工作经验;
(六)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三)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政策咨询;
(四)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汇报、呈报工作;
(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创建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遴选。

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公正。

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人存有证据证明并明确提出有关工作人员或医学专家与当事人存有利害关系的,由鉴别经办机构通告其正视。

第三章程序
第十二条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核对劳动能力鉴别申请表;
2、工伤认定结论原件与复印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5、劳动能力鉴别经办机构建议提供更多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申请除提供第一款申请材料外,应提供市级鉴定结论。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指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管理鉴别的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申请复查鉴别,申请人除提供更多第一款申请材料外,须要提供更多原鉴定结论书。

第十三条受理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明确提出劳动能力鉴别提出申请,并能提供更多完备的申请
材料的,鉴别经办机构应予以立案,做出立案通知书。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
日内补齐(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
材料,不予受理。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三)鉴别经办机构应付被鉴定人的病历、确诊证明及有关检验报告等展开预审,例如
有关材料无法满足用户鉴别建议,根据专家的预审意见,由鉴别经办机构通告被鉴定人至
选定的医院展开检查或确诊。

被鉴定人应予以协调,否则,视作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别。

第十四条鉴定
(一)立案鉴别提出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别经办机构需从创建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按科
别随机提取三名或者五名有关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由专家分别明确提出鉴别意见。

专家提出的临床诊断病种名称及检查的体征结论,应与国家标准中的病种名称及检查
的体征相对一致。

被鉴定人伤势时外科的专家,无法做为被鉴定人的鉴定专家。

初次鉴定专家不得参与同一被鉴定人的再次鉴定。

被鉴定人应当抵达鉴别现场。

被鉴定人第一次无故没导致鉴定结论无法按时限做出的,由被鉴定人承担责任。

第二次无故没的,申请人为伤势职工的,视作自动退出鉴别提出申请;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视作被鉴定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别。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专家意见进行审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别提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必要时,可以缩短30日。

第十五条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抵提出申请鉴别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及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标明收件人人和收件人时间。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出席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缴付;
用人单位未出席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分担。

第十七条被鉴定人因鉴定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工伤医疗费用列支。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作以下项目开支:
(一)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费;
(二)劳动能力鉴别的场地租赁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文书和材料的制作费;
(四)劳动能力鉴别业务培训费、会议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六)与劳动能力鉴别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任何非政府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鉴别工作中辨认出有关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和其他参予鉴别的人员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实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提供更多不实鉴别材料,中止本次鉴别资格并建议补足材料等待下次鉴别;
(二)申请市级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作出无级别结论;
(三)提出申请再次鉴别,被鉴定人掩人耳目病情的,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做出并无级别鉴定结论;申请人为非用人单位,保持市级鉴定结论;
(四)已经作出鉴定结论的,撤消本次鉴定结论并重新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送抵的鉴定结论破口大骂并婉拒收件人的,导致工伤职工待遇不能获得及时缴付,工伤职工提出申请仲裁前的时间视作停建领薪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至颁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