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迎春(冀市监石处〔2021〕130104210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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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迎春(冀市监石处〔2021〕13010421002084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042100208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50
【处罚日期】2021.10.1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桥西区
【处罚对象】任迎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5:54:51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西市监处字〔2021〕189 号
当事人:桥西区旻影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4MA0B705A9T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兴街 12 号 1 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迎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33****8182其他联系方式:180****7910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兴街西王村住宅楼 19 号一楼自南向北第七间
2021 年 7 月 27 日,接到举报,反映在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兴街职业大学对面的便利店销售过期方便面,望查处。

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 3 桶方便面(生产日期 2021 年 1 月 15 日,保质期为 6 个月,面饼+配料 158 克今麦郎一桶半葱香排骨面 2 桶;生产日期 2021 年 1月 14 日,保质期为 6 个月,面饼+配料 146 克的今麦郎一桶半红烧牛肉面 1 桶)采取了扣押措施。

2021 年 8 月 25 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1 年 7 月 27 日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1 年 7 月 27 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
期的方便面 3 桶(生产日期 2021 年 1 月 15日,保质期为 6 个月,面饼+配料 158 克今麦郎一桶半葱香排骨面 2桶;生产日期 2021 年 1 月 14 日,保质期为 6 个月,面饼+配料 146克的今麦郎一桶半红烧牛肉面 1 桶)。

2021 年 8 月 25 日,当事人易利会提供了进销货票据、进销货台账、本店及供贷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经查,当事人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购进的生产日期为 2021 年1 月 15 日,保质期为6 个月,面饼+配料 158 克的今麦郎一桶半葱香排骨面 12 桶、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保质期为 6 个月,面饼+配料 146 克的今麦郎一桶半红烧牛肉面 12 桶。

截至 2021 年 7月 27 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该 2 批次的方便面18 桶,超过产品保质期后销售了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保质期为 6 个月,面饼+配料 158 克的葱香排骨面 3 桶,剩余 3 桶超过保质期的各批次方便面均被扣押,涉案违法食品货值金额16.5 元,进货价为 4.15 元/桶,销售价为 5.50 元/桶,违法所得16.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 年 7 月 27 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确实有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的违法事实;
2、2021 年 8 月 25 日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方便面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方便面进货票据复印件各 1 张,证明当事人确实购进过该 2 个批次产品的事实存在;
4、当事人提供的销货小票复印件 1 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桶装方便面的事实存在;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责任主体的资格。

6、2021 年 7 月 27 日,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照片 2 张,证实了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1 年 9 月 17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西市监听告〔2021 〕 19011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 年 9 月 27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西市监处告〔2021〕1901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今麦郎一桶半葱香排骨面超过了食品保质期,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其已售出产品货值金额较低,且执法人员已将剩余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扣
押。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保质期为 6 个月,面饼+配料 158 克的葱香
排骨面 2 桶、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保质期为 6 个月,面饼+配料 146 克的红烧牛肉面 1 桶;2、没收违法所得 16.5 元;
3、处 51000 元罚款。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帐号名称:石家庄市桥西区财政局,帐号 64512010900139),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0 月 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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