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审计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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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审计制度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单位审计是指对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其荣誉称号有效期
内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文明单位审计的目的是检查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获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评价其是否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四条文明单位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
原则。
二、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审计对象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第六条审计范围包括:
(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获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工作、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
(二)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成果巩固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维护等方面;
(三)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负债情况等方面。
三、审计程序
第七条文明单位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文明单位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期限等。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
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审计询问。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访谈等方式,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
的证据,并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文明单位荣
誉称号资格作出评价。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发现、评价结论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
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资格评价结果和审计报
告报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由其根据评价结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进行处理。
四、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运用到文明单位评选、复查和动态管理中,作为评价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获得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被审计
单位应当认真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指导帮助。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在文明单位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
对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再具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资格的;
(二)文明创建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
(三)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文明单位审计,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通报。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