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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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料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饮料食品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饮料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确保饮料食品安全。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饮料食品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有关饮料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饮料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料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饮料食品的工作;
(四)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饮料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饮料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饮料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六)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饮料食品;不得在饮料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六条饮料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本单位饮料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
制管理措施。
第八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本单位饮料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第九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
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饮料食品流通经营。
第十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
监测。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储存
运输、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储存运输、
销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饮料食品进行检验,确保
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饮料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