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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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12
•【字号】滨发[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滨发〔2006〕15号2006年9月12日)为了创造有利于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调动全社会参与和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的积极性,提高整个服务业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坚持“非禁即入”。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
(二)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安全条件等要素申请设立服务企业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特许行业由主管部门及时为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三)凡来我市投资创办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四)放宽冠名条件。
服务企业可直接冠市名。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另起字号的,主机构字号与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并用。
(五)设立集团服务企业。
凡服务业母体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且合并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六)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二、搞好综合管理和指导
(七)外来人员及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凡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在社区管理、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入托、医疗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进城农民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新办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允许旅行社发票作为商务报销凭证。
(九)在城市建设和小区建设规划中,都要建设或预留超市、便利店或专业批发市场等服务设施空间,搞好布局。
(十)对年交易额过1亿元的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实行封闭管理。
税费由市场管委会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统一核定和收取。
(十一)对宾馆、饭店、娱乐业、美容美发、洗浴、健身等服务业企业进行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涉及执行特殊任务外,事先应征得市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
(十二)扩大医保定点范围,凡符合国家行医规定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经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在平等竞争的情况下承担医保服务。
(十三)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文化产业(禁止类除外),与国有资本投资
文化产业享受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外来投资服务业企业的,不设最低投资额度,无论投资额大小,均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
(十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发布我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实行税收优惠、规费减免
(十六)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除本政策确定另有减免条款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十七)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以及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八)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九)对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市及市以下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二十)鼓励教育多元化发展。
对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或合作办学的,免征城市建设规费。
(二十一)凡新入驻我市的银行、证券、期货、信托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担保等机构,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对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免收过户、交易、租赁手续费;对其自建
办公、经营场所用地,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地方政府按其所缴土地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建设规费。
(二十二)免收省内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二十三)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十四)新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二十五)在社区新办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免缴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十六)承办省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二十七)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和文物、旅游部门所属的文物商店以及对公众开放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允许3年试营业期。
试营业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二十八)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凡大、中型旅游包车在滨州境内一律实行“免检”制度,无特殊情况发生,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检查和扣留。
(二十九)全国各地旅游企业车辆在旅游景点停车免收停车费。
(三十)鼓励投资商在旅游景区按整体规划要求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项目。
对在
景区内的旅游配套服务企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一)鼓励大型工业企业加快三产分离。
对新建现代物流企业,免收城市建设规费。
支持物流企业通过车辆挂靠的方式,整合社会车辆,实行统一开票、统一结算、统一运输管理。
(三十二)物流企业在实施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其合并后的企业承接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权属变更手续费。
(三十三)“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地方政府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同等数额给予补贴。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收1年的优惠政策。
四、实施投资引导和鼓励支持
(三十四)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
2006年市政府从财政安排300万元(含每年旅游100万元)作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此为基数,今后逐年按照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同等比例追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规划、推介、奖励、补助、项目贷款贴息、投资入股等方式引导服务业发展。
各县区也要相应安排适当财力,加大扶持力度。
(三十五)每年选派一定数额的公务员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市人才培养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
(三十六)对带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单位或个人,待技术成果转化生产后,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三十七)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研发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
(三十八)对获得省和国家认定或奖励的文化产品、创新项目,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三十九)凡新入驻我市的银行、证券、期货、信托、担保机构,经认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
(四十)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现代物流企业,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研发、设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建设,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
(四十一)市政府5年内每年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的比例,专项用于公共信息平台和专业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服务业信息化水平。
(四十二)服务业(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同价。
自2007年7月1日起,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
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2年内实现并轨。
(四十三)鼓励建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协会等服务组织,对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可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
(四十四)科学规划,增加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
市政府每年拿出部分用地指标,专项用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
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用土地优先安排。
(四十五)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
(四十六)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项目和新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娱乐业项目,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入库地政府按本级留成部分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
(四十七)开展创先评优活动,对文化、旅游、社区服务、商贸、娱乐、餐饮住宿等企业,进入全市前三位的,给予表彰鼓励并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
五、其他
(四十八)有关引进、培养人才和支持扩大就业鼓励政策,按省、市已经制定的专门政策严格贯彻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四十九)成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市服务业办公室,建立服务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定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式,理顺统计渠道,强化统计力量,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五十一)本意见中的任务将分解到相关部门,并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政策任务落实情况。
(五十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五十三)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十四)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