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39号)
晋建设字[2006]3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25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其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或者投标中标后,需持下列资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一)该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四)业主签发的委托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五)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业主提供的该项目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单项工程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查验合格的发给《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单项工程备案证),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单项工程备案证自行失效.
查验时,对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资料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待查验合格后,按前款规定的时限发给单项工程备案证。

查验时,发现做假或者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不予备案,并不得在我省承接业务,并将其违法行为抄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五)有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中级职称以上
的常驻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

但申请设立建筑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设立其它行业设计分支机构的,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1名,其他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名;
(六)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已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第八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入晋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设立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五)设立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
(六)常驻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
(七)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查验时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八)提供设计责任保险保单.
第九条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自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颁发《入晋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对复验合格的发给新的分支机构备案证。

第十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目录后面,应当附有总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者分支机构备案证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和目录应当加盖勘察设计企业总院行政章、出图专用章、总院法人签章、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章。

总图上应当加盖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其他专业图纸按规定分别加盖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对入晋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对未进行入晋备案,特别是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备案并改正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也应当审查省外企业的入晋备案情况。

对发现未备案的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入晋勘察设计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直至取消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受理入晋备案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涂改、伪造和转让.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境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晋承接业务的,按照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