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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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搞好厅内有关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发布
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之前,由厅内政府采购主管处室先行编制该年度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政府统一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范围。
采购目录报厅领导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发布。
在厅内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职能尚未明确归属之前,政府采购目录暂由采购中心代行编制。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下达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报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归口报厅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并汇总编制年度分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然后交由厅内政府采购主管处室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目前暂由采购中心代行汇总编制),报厅领导审定后由采购中心执行,同时由各业务处室下达给预算单位。
年度执行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并经批准的专项资金、设备购置补助和中、大型维修费,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也必须纳入政府采
购计划,由厅有关业务处室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三、组织采购
采购中心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
每次采购之前先研究制订采购方案,其中单件价值较大或大宗商品采购方案报厅领导审定后实施。
对个别单位急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按采购计划不能满足购货单位时限要求的,由购货单位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行采购商品申请表”,经采购中心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可由单位按确定的、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购买。
对防洪、救灾、突击抢险等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先行采购,但应在紧急采购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门报告。
四、资金拨付
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中,凡属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厅各业务处从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分离出来,不再直接拨给各预算单位。
采购中心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总价加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
各业务处根据“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下达指标文件。
预算处根据指标文件将采购资金(合同总价加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费,下同)直接拨给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合同向供货商付款。
在采购项目所需资金数额较大、超出采购中心资金周转能力时,预算处可以先预拨一部分资金,以保证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年度省财政批复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中,凡属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支出,也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集中购买。
综合处不再将这部分资金直接拨回各单位,在统一采购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中心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给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合同向供货商付款。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时,也必须纳入政府统一采购。
由各有关业务处负责督促购货单位在统一采购前将
自有资金划拨到采购中心帐户,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中心按合同统一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并将余款返还给各单位。
五、验收提货
采购合同签订后,除标准产品由采购中心和购货单位验收外,其余采购商品均由采购中心组织包括购货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后须在货物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对验收小组验收后确认合格的货物,由购货单位在提货单上签字。
验收单和提货单由采购中心存档备查。
六、办理控购手续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控购商品,由购货单位先行到控办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控办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开具“专控商品准购证”。
“准购证”不再交给购货单位,直接转交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纳入采购计划统一组织采购。
采购完成后,交货时将控购商品“准购证”交给购货单位。
七、监督检查
凡已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各部门各单位自行采购。
各职能处室应加强检查监督,一经发现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